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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依照市国土局和规划局复核认定的查处意见,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及时制止并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限定时间集中进行整治,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拆除和整改。要坚决制止和查处以新农村建设、村民住宅回迁改造或其他名义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变相开发并对外销售的行为。 (三)各街道、乡镇要切实履行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责任。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发生。对发生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街道、乡镇,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首先要核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主要领导和村干部的责任,对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各街道、乡镇对属地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按照属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部署,及时进行制止,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查处。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人的查处 全市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全程介入。对因履行职责不到位、玩忽职守造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既成事实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旗县区长(或项目分管领导)和旗县区长先进行诫勉谈话,如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查处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党政纪责任。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对再发生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一律按顶风违纪从严处理。 五、国土部门负责全市违法占地项目的查处工作 (一)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违法占地项目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对各旗县区对其辖区内违法占地项目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认定。 (二)各旗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立案标准不能降低、处罚力度不能减轻、结案时间不能拖延。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要采取动态全覆盖式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非法占地行为。把早发现问题、早制止住违法占地行为作为巡查工作中的重点。对所发现的违法占地行为,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向属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坚决刹住违法占地之风。 (三)对予以保留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查处结案后补办用地手续。同时,各旗县区要承担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补交新增用地建设费用。用地单位要按规定交纳各项用地税费。对新出现违法占地的旗县区,市国土局要压缩其建设用地新增规模,扣减下年度土地利用指标。 六、规划部门负责全市违反规划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一)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内蒙古测绘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违反城乡规划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提出的查处意见进行复核认定。 (二)各旗县区规划建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认真对本辖区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巡查,对所发现的违法建设项目,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向属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坚决刹住违法建设行为。 (三)对城市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党政机关和部队驻地、大专院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列入旧城区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巡查,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