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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8]51号
【颁布时间】 2008-09-08
【实施时间】 2008-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4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接上页]

  (六)供热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热配套工程服务。对私自接拉供热管线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并立即停止供热。对私自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热服务的单位,由市和旗、县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七)燃气经营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燃气配套建设和供气服务。对没有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受理,不得为其建设、接用燃气供气设施。对擅自建设燃气设施或私自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燃气服务的,燃气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查处。对已供气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燃气经营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和各旗、县、区政府的项目查处工作部署,立即停止供气。
  
  (八)供电、供水(排水)、供气等部门在接到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停工通知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停电、停水、停气等工作。
  
  (九)各旗县区公安机关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强行制止的配合工作,对妨碍执法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进行交通管制,限制运输施工材料车辆通行。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消防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十)市和旗县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予以查处。工商、公安、环保、农业、林业、交通、水务、安监等许可审批部门,对利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发放许可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对已发放的许可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要依法予以撤销、吊销。
  
  (十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加大对本决定和我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统一部署,对整治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对不能提供齐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新闻媒体不得发布售房广告。
  
  九、各部门要共同支持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工作责任,共同支持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注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制度,明确执法责任,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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