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8]78号
【颁布时间】 2008-09-08
【实施时间】 2008-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预案》(修订)的通知(2008)

[接上页]

  在上级领导没有到场的情况下,由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领导履行灭火救援的总指挥职责。
  
  5.3 消防部门职责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在上级指挥员没有到达现场的情况下,实施属地指挥,即由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地区的消防部门领导担任火场指挥。
  
  5.4协同配合
  
  所有参战力量既要对现场总指挥部负责,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创造性地完成总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又要与友邻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寻求快速处置事故的最佳方案和实现条件,提高处置效率。
  
  5.5职责任务
  
  州重、特大火灾总指挥部下设七个小组,组织实施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救援工作。
  
  5.5.1灭火战斗组
  
  组成:州消防支队及其所属部队
  
  职责:负责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战斗工作,到达火场后,立即组织精干人员进行火情侦察,收集掌握火场情况,并根据火情制定总体灭火作战方案,指挥参战人员进行灭火战斗,按照“先控制,后消灭”战术原则,及时有效地控制火势,适时集中兵力,一举扑灭火灾。
  
  5.5.2警戒组
  
  组成:治安、交警等部门
  
  职责: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治安、交警等部门接到指挥部的调度命令后,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事故区域,疏散围观人群,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5.3疏散救人组
  
  组成:公安、消防、驻军、武警部队
  
  职责: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迅速组织人员营救遇险群众,将其撤离至安全地带,抢救和疏散受火势威胁较大贵重物资。
  
  5.5.4医疗救护组
  
  组成:卫生、医药部门
  
  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组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和医治伤病员,对伤势较重人员及时转送至医院进行救护。
  
  5.5.5后勤保障组
  
  组成:财政、民政、消防、供水、供电、交通运输、州无线电管理处等部门
  
  职责:负责提供参战部队所需的灭火器材和灭火剂等物资供应,并负责做好事故处置期间参战人员的伙食供应。
  
  5.5.6灭火救援专家组
  
  组成:安监、建设、环保、气象等部门
  
  职责:负责提出灭火救援意见和建议,为整个灭火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5.5.7宣传报道组
  
  组成:消防、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
  
  职责:负责灭火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收集火场信息,按照事故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信息。
  
  6火灾扑救
  
  6.1接警分级
  
  根据火灾风险和灾害现场情况,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将灭火救援接警分为三级。
  
  6.1.1三级警
  
  责任区内一般居民建筑火灾;汽车火灾;一般小型工厂企业火灾;简易铺面火灾以及报警人不能明确的各类火灾或灾害事故;一般社会救助。
  
  6.1.2二级警
  
  责任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过火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火灾。
  
  6.1.3一级警
  
  责任区内的消防重点保护单位发生过火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火灾;学校、大型娱乐场所、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缺水地区、重大隐患单位、高度在80米以上的公共高层建筑和70米以上民用高层建筑、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省、市级重点大型企业、化工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重要的交通、通信枢纽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以及化危品泄漏、自然灾害、爆炸、生化恐怖袭击等严重事故;责任区中、大、支队作战实力不能完成任务需要请求增援的。
  
  6.2接警调度
  
  6.2.1三级警
  
  责任区中队出动1-2辆消防车、1名执勤队长,每车6名战斗员;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可视情向指挥中心或支队值班室报告。
  
  6.2.2二级警
  
  责任区中队所有执勤力量、大队1名领导、1名参谋必须到场;责任区大队备勤力量作好增援准备;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可视情向指挥中心或值班室报告,同时上报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支队。
  
  6.2.3一级警
  
  责任区大队所有执勤力量到场;支队全勤指挥首长、参谋长、防火处长、特勤中队增援力量到场,协作区增援力量做好增援准备,同时报告云南省消防总队值班室,视情请求总队调派灭火救援协作区有关力量进行增援;报告州人民政府,成立州重、特大火灾总指挥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灭火救援。
  
  6.3指挥机构
  
  一级警以上的处置,在州重、特大火灾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消防部门应成立灭火救援指挥部,履行灭火指挥职责,设置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总(副)指挥员由消防支队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司、政、后、防部门领导、战训参谋、防火参谋、责任区大队领导、责任区中队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