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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2预案管理 9.2.1州级有关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州政府以及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备案。 9.2.2本预案是文山州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州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订报州人民政府。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火灾扑救过程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负伤、致残以及牺牲的现役人员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执行,非现役人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刑事犯罪的,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9.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