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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8]78号
【颁布时间】 2008-09-08
【实施时间】 2008-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预案》(修订)的通知(2008)

[接上页]

  6.4灭火原则
  
  按照“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火势蔓延发展,尽快扑灭火灾,努力减少火灾及其他损失。
  
  6.5参战力量
  
  6.5.1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
  
  6.5.2老人、小孩、中小学生等社会弱势群体严禁组织参与灭火。
  
  6.6 灭火行动要则
  
  6.6.1火情侦察。
  
  火情侦察要贯穿于灭火战斗的全过程,主要查明下列情况:
  
  (一)火源位置、燃烧物质的性能、燃烧的范围和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
  
  (二)是否有人受到火势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通道;
  
  (三)有无爆炸、毒害、腐蚀、遇水燃烧等物质,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
  
  (四)火场内是否有带电设备,以及切断电源和预防触电的措施;
  
  (五)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火势威胁的程度等;
  
  (六)燃烧的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及其毗连建(构)筑物的状况,是否需要破拆;
  
  (七)起火建(构)筑物内部消防设施可利用情况。
  
  6.6.2根据火场情况要把主要灭火力量部署在主要方面:
  
  (一)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场所;
  
  (二)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地方;
  
  (四)火势蔓延猛烈,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向;
  
  (五)有可能引起建(构)筑物倒塌或者变形的方面。
  
  6.6.3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必须首先抢救人员,同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当不控制火势、不排除险情就难以解除对人员威胁时,应当集中力量控制火势排除险情。
  
  6.6.4在火灾扑救中要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
  
  6.6.5根据火场实际需要,合理实施破拆。要防止因盲目破拆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6.6火场供水必须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
  
  6.6.7合理用水,减少水渍损失。
  
  7灾后处理
  
  7.1 火灾原因调查
  
  一般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由县消防大队负责;亡人火灾、较大火灾由文山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重大火灾、特大火灾报请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调查。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2信息发布
  
  亡人火灾,重、特大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3 受灾群众安置
  
  火灾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受灾户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4调查报告
  
  灭火救援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州人民政府上报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8综合保障
  
  8.1勤务保障
  
  8.1.1各地应建立完善与火场的消防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通讯畅通,配备与火灾扑救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
  
  8.1.2负责调集所需要的器材装备、油料,参战人员的饮水、伙食,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8.2宣传、培训
  
  按照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的消防宣传“五进”工作方针,深入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全面增强和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夯实消防工作群众基础。
  
  8.3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州人民政府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9附则
  
  9.1 要求及注意事项
  
  9.1.1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是一项极其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指挥员、参战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尊重科学,严密组织,果断指挥,果断处置,该进则进,该退则退,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保证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任务顺利完成。
  
  9.1.2部队参与灭火救援时,指挥部应吸收事故单位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并充分发挥其参谋作用。
  
  9.1.3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的官兵必须是个人防护装备穿戴齐全,消防车要停靠在便于操作又安全的地方。凡进入有危险化学品区域内的人员要配戴空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对进入有放射性物质的区域时,应着重型防化服。
  
  9.1.4凡处置有毒气体、液体的事故,对受污染的人员、器材、现场、建(构)筑物都必须进行清洗,经检测确定无污染后方能组织遣散,转送医院抢救。
  
  9.1.5凡处置易燃易爆物品灾害事故时,救援人员严禁携带寻呼机、手机、无防爆功能的对讲机和照明灯具进入事故现场,要切断电源,杜绝一切火种,进入泄漏区域的工作人员应着防静电服、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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