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88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88年9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 第四条 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五条 军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六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 第七条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和健康的身体; (四)爱护士兵,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第八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专业技术军官应当经过与其所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专业技术院校培训。 优秀士兵经过院校培训,可以提拔为军官。 第九条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现役军官。 第三章 现役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条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考核军官,应当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 第十一条 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正师职以上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三)副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集团军军长和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独立师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由独立师师长和政治委员任免; (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师(旅)长和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第十二条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军人代理。 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决定,履行任免手续。 第十三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六十五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