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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合办[2008]48号
【颁布时间】 2008-09-02
【实施时间】 2008-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八)加强流动人口法律服务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司法部门要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以法律援助中心、148指挥中心为平台,充分发挥司法鉴定、法制宣传、公证等职能部门作用,提高对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的工作水平。加强流动人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及时妥善地处理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纠纷。
  
  (九)利用社会资源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各级工会要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教育、引导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帮助他们签订好劳动合同,主动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各级共青团要以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为依托,在就业、维权等方面为他们提供服务;各级妇联要通过“平安家庭”创建等活动,主动为流动妇女提供信息、咨询和技能培训等服务。
  
  (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乡镇、街道和村(社居)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乡镇、街道综治办要整合基层各种社会力量,形成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整体合力;加强专管员队伍建设。结合合肥实际,按照中央综治委1000︰1的要求,配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专管人员;充分发挥楼栋长在服务管理中的作用;探索流动人口有序参加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办法,增强其作为社区新成员的意识。
  
  (十一)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多渠道转移就业工作。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组织、协调、引导、管理和培训,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搞好供求对接,提高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信息化、组织化、规范化程度。加强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机会,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和谐氛围。
  
  (十二)做好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卫生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在疾病预防、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方面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计生部门要在流动人口聚集区,建立计生组织,做好流动人口的计生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生育关怀和计生维权服务,依法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及其家庭的奖励、优惠和扶持政策,配合社区流动人口专管员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登记管理。
  
  (十三)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服务管理教育工作。要关心和保护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工作,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监护和关爱网络,切实把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益落到实处。
  
  (十四)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把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纳入我市义务教育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强对以接收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学校的管理、指导、扶持和规范,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凡符合来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民工子女一律与本行政区学生同等待遇。
  
  (十五)加快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继续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面推广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改善农民工的居住环境;探索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十六)加强对流动党员、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在流动人口登记、暂住证办理、用工招聘和计划生育登记中,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组织部门要在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的村(社居)和成建制单位,通过组建流动人口党、团组织,有针对性地做好流动党员、团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十七)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民政、公安、市容等部门要教育、劝阻强讨硬要行为,坚决打击组织、唆使进行流浪乞讨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救治工作和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预防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
  
  (十八)严厉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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