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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九)做好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衔接,认真落实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对我市流动人口中经过执行机关批准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主动与其户口所在地衔接,依法对其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 (二十)严密防范和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将流动人口中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性的人员纳入重点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以流动人口中涉黑涉恶犯罪、流窜犯罪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和掌握流动人口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 四、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成立“合肥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全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县区成立相应机构,配强工作人员,建立市、县区、镇街、村(社居)四级工作网络,实行上下联动、属地为主的工作格局。 (二十二)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条块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制定相关服务保障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体制完善、齐抓共管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体系。 (二十三)加强督查考核。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制定检查考评细则,建立每年检查考核、每两年评比表彰的奖惩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确保各级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十四)建立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市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县区要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所需专项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二十五)做好流动人口的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树立“新合肥人”的理念,开展流动人口先进人物评选表彰活动,宣传流动人口在我市“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教育,不断提升流动人口的素质,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制观念;加强对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情况的舆论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努力为加快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