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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88-04-25
【实施时间】 1988-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接上页]

  答:一、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表述是明确的,与第五条的规定并无矛盾,不需要作法律解释。
  二、在土地管理法未作修改以前,必须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1989年4月18日)
  
  11.林权证能否作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问:森林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市国土部门的同志认为,森林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林权证只能视为地上附属物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不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而我市林业部门的同志认为,林权证不仅是地上附属物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也是林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同时,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对此也作了衔接性的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林权证能否作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四川省重庆市人大常委会1989年1月31日)
  
  答: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1989年4月18日)
  
  12.国营事业单位采矿能否适用矿产资源法关于国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的规定
  
  问:矿产资源法对事业单位如何取得采矿权未作规定。我部认为,国营事业单位采矿可以比照适用矿产资源法关于国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的规定,妥否?(地质矿产部1989年7月4日)
  
  答: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并没有限于企业单位,因此,国营事业单位取得采矿权,可以适用矿产资源法关于国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的规定。(1989年8月15日)
  
  13.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能否直接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问: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关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的规定中的“监督”,是否包括直接对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由哪个单位负责进行健康检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89年6月16日)
  
  答:一、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关于食品监督机构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的规定,不是指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直接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可以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的医疗保健单位负责进行,但是不宜直接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受其监督的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1989年8月19日)
  
  14.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被告如何确定
  
  问: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属于“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诉讼的,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作为被告?还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作为被告?(林业部1989年8月17日)
  
  答: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对这种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198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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