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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联营, 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发行债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 企业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六条 企业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 第三十七条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劳动工资和物价等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第三十九条 企业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十条 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 第四十一条 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第四章 厂长 第四十四条 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方式: (一)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免职或者解聘,并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三)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六)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第四十六条 厂长必须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由企业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前款所称重大问题: (一)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 (二)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和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三)制订、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上述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 第四十八条 厂长在领导企业完成计划、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设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第五十条 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