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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颁布时间】 1988-04-13
【实施时间】 1988-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接上页]

  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致使生产、营业、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企业。
  
  第六十六条 企业实行承包、 租赁经营责任制的, 除遵守本法规定外,发包方和承包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联营企业、大型联合企业和股份企业,其领导体制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的特点,制定实施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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