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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1987-04-11
【实施时间】 1987-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外部部长吴学谦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的报告。
  
  会议对我国政府为解决澳门问题所进行的工作和吴学谦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的报告表示满意。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涉及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会议决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经中葡两国政府正式签署后予以审议和决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两国建交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的发展,一致认为,由两国政府通过谈判妥善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有利于澳门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并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为此,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团的会谈,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以下称澳门)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对澳门执行如下的基本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均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澳门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澳门任职的中国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务(包括警务)人员可以留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任用或聘请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某些公职。
  
  (四)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和迁徙、罢工、选择职业、学术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财产所有权等各项权利和自由。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并依法保护在澳门的文物。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同葡葡牙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葡萄牙和其他国
  在澳门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将依法得到保护。
  
  (七)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签发出入澳门的旅行证件。
  
  (八)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进行经济活动。资金进出自由。澳门元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和自由兑换。
  
  (九)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
  
  (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一)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区旗和区徽。
  
  (十二)上述基本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所作的具体说明,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葡萄牙共和国政府负责澳门的行政管理。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将继续促进澳门的经济发展和保持其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为保证本联合声明的有效实施并为1999年政权的交接创造妥善的条件,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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