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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国籍、血统、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并尊重他们的习惯和文化传统。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在其宗旨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照常活动,并可同澳门以外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关系。属于宗教组织的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均可继续照常开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宗教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六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原在澳门任职的中国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务(包括警务)人员均可留用,继续工作,其薪金、津贴、福利待遇不低于原来的标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退休的上述公务人员,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有权按现行规定得到不低于原来标准的退休金和赡养费。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任用原澳门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公职(某些主要官职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还可聘请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公务人员应根据本人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命和提升。澳门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录用、纪律、提升和正常晋级的制度基本不变。 七 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诸如教学语言(包括葡语)的政策和学术资格与承认学位级别的制度。各类学校均可继续开办,保留其自主性,并可继续从澳门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学生享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在澳门的文物。 八 在外交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则下,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性或地区性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并签订和履行协定。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发表意见。对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在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定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和需要授权或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与其有关的国际协定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参加而澳门目前也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采取措施,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得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而澳门目前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和需要使澳门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参加这些组织。 外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澳门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尚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澳门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根据情况予以保留或改为半官方机构。尚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承认的国家,只能设立非政府性的机构。 葡萄牙共和国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 九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并有资格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为: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在澳门出生或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出生的中国籍子女;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在澳门出生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均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