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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86-09-05
【实施时间】 1987-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59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失效]

[接上页]

  (一)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四)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八)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四)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三)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四)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五)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第三十一条 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 复制、出售、 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二)讯问。 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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