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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由于中央有些部门的机构作了调整,业务范围有了变化,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中办发[1980]52号文件《关于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的暂行办法》作了相应的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 (1984年12月) 1980年8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的暂行办法》,几年来,由于中央有些部门的机构作了调整,业务范围有了变化,各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分工需要作相应的调整。现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上述归口分工接待办法修改如下: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中央军委办公厅信访处分别接谈要求见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的来访群众,并负责处理无口可归的案件。对上述来访群众,按来访人员所属系统和反映问题的性质,分别介绍到中央各有关部门接谈处理。对于直接到中央各部门的来访群众,中央各部门要认真接谈处理,其中如有不属本部门处理范围的,可按业务分工,与有关部门联系,负责介绍到有关部门,一般不要向上级机关介绍。 二、凡属对党员或党的组织违反党的章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法乱纪的控告,对党员不正之风行为的揭发和党员对党内纪律处分、检查处理的申诉,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其中属于军队系统的,由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凡属揭发控告非党干部的问题,按系统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处理。凡属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使用及党政领导机关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处理。凡属对共青团组织、团的干部的揭发控告和团员对团内处分的申诉,由共青团中央处理。 三、干部、工勤人员不服各种行政处分的申诉,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和党委系统的,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处理;属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由劳动人事部处理;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按业务系统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军队系统的,干部由总政治部处理,战士和在编职工由总参谋部处理,非在编职工由总后勤部处理。 四、检举、控告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揭发、控告公安干警违法乱纪,劳改刑满和劳教期满人员的户口问题,不服劳教(包括强劳)、拘留、治安处罚、收容审查和不服定为地、富、反、坏分子等问题,户口管理和审批因私出入境问题,由公安部处理。 五、检举、揭发外国和港、澳、台特务分子,叛国投敌分子,揭露出卖国家机密以及控告国家安全机关干部违法乱纪等问题,由国家安全部处理。 六、反映有关武装警察部队干部、战士的工资待遇、复转、奖惩等问题,揭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战士违反纪律问题,由武装警察总部处理。 七、控告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的违法乱纪问题,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违法乱纪问题,有关劳改、劳教人员因工致伤、致残的处理,劳改刑满、劳教期满释放后留场(厂)、转工或安置去向的联系问题,宽释、转业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要求退休、回原籍问题和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宽释后的安置问题,由司法部处理。 有关律师业务和公证业务方面的问题,由司法部处理。 八、有关民事、刑事案的诉讼,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处理。 对已平反、已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免予刑事处分人员的善后处理问题,判刑前是国家职工的,按来访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属系统,由中央有关部门处理;判刑前不是国家职工的以及无家可归人员,由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移交有关地方政府处理。 九、不服逮捕、公诉或不服免予起诉,不服地方检察院处理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 十、有关烈军属、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补发证件,城镇盲聋哑人、残废人员的生活安置,城乡救灾,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无家可归或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安置,不服农村划定的阶级成份和行政区划纠纷等问题,由民政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