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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由于各地区每个农民的平均土地数量有多有少,单位面积产量有高有低,因此,各地区的平均税率经过调整以后,仍然是有的高、有的低。但是,如果从征收农业税以后每个农民的余粮来看,则是比较合理的。如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的平均税率虽然比全国平均税率高2.5——3.5%,而交纳农业税以后的余粮,以1957年为例,每人平均高达七百三十斤 —— 一千五百斤,超过全国平均五百八十斤左右的水平。这种情况说明这三个省的平均税率稍高一些是适当的。各地区的平均税率经过这一次调整以后,农民负担将比过去进一步平衡和合理。 但是,这种平衡和合理,只能是相对的、暂时的,在农业生产大跃进之后,全国各地又将出现新的不平衡,这种新的不平衡,经过一个时期,需要继续加以调整。 最后,我还要说明一下,这个草案在统一的方针、政策下充分体现了因地制宜的灵活性。一方面,对于必须统一的重大政策问题,在草案中都作了统一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幅员广大,情况复杂,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也完全有必要给予地方人民委员会以较大的机动权力,以便在中央统一领导之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农业税条例的实施能够更好地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因此,这个草案中有许多条文,都作了灵活的规定。例如各个地方的农业税的税率、对个体农民加征的具体成数、地方附加的比例、某些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有关奖励生产的优待办法和照顾灾区的减税和免税办法等,都授权地方人民委员会在条例草案规定的范围以内加以具体规定。属于临时性、地区性的问题和执行方面的问题,则全部授权地方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 以上是关于新的农业税条例(草案)的说明,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