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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解释法律; (四)制定法令; (五)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六)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个别任免; (九)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一)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二)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十三)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十四)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五)决定特赦; (十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十八)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三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第三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三十五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期四年。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的选举和任期,适用宪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选举和任期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下一任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