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邮政储蓄机构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办理的金融业务,如原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缺乏相应法规依据,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本办法发布后三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补办准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新设邮政储蓄网点首次经营金融业务,其业务范围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批准网点设立时一并核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参考格式,用A4纸): 邮政储蓄机构省(区、市)辖范围开办业务备案表 编号:银行三部备[××]第××号 ┏━━━━━━━━┳━━━━━━━━━━━━━━━━━━━━━━━━━━━━━┓ ┃主送单位┃××银监局┃ ┣━━━━━━━━╋━━━━━━━━━━━━━━━━━━━━━━━━━━━━━┫ ┃收文标题┃××┃ ┣━━━━━━━━╋━━━┳━━━━━━━┳━━━━━━━━━━━━━━━━━┫ ┃收文文号┃××┃受理日期┃××年××月××日┃ ┣━━━━━━━━╋━━━┻━━━━━━━┻━━━━━━━━━━━━━━━━━┫ ┃新开业务名称┃××┃ ┣━━━━━━━━╋━━━━━━━━━━━━━━━━━━━━━━━━━━━━━┫ ┃┃经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批准××邮政储汇局┃ ┃┃在省(区、市)辖范围内开办××业务。┃ ┃审核意见┃┃ ┃┃银行监管三部(盖章)┃ ┃┃年月日┃ ┣━━━━━━━━╋━━━━━━━━━━━━━━━━━━━━━━━━━━━━━┫ ┃附件┃┃ ┣━━━━━━━━╋━━━━━━━━━━━━━━━━━━━━━━━━━━━━━┫ ┃内部发送┃┃ ┗━━━━━━━━┻━━━━━━━━━━━━━━━━━━━━━━━━━━━━━┛ (参考格式,用A4纸): 邮政储蓄机构增开业务报告回执 ××邮政储汇局(分局): 我处(科)于××年××月××日收到你局(分局)报送的《关于开办××业务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特此证明。 ××银监局(分局)××监管处(科)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