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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银监发[2004]32号
【颁布时间】 2004-05-27
【实施时间】 2004-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2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邮政储蓄机构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办理的金融业务,如原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缺乏相应法规依据,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本办法发布后三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补办准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新设邮政储蓄网点首次经营金融业务,其业务范围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批准网点设立时一并核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参考格式,用A4纸):
  
  
邮政储蓄机构省(区、市)辖范围开办业务备案表

  
  编号:银行三部备[××]第××号
  
  ┏━━━━━━━━┳━━━━━━━━━━━━━━━━━━━━━━━━━━━━━┓
  
  ┃主送单位┃××银监局┃
  
  ┣━━━━━━━━╋━━━━━━━━━━━━━━━━━━━━━━━━━━━━━┫
  
  ┃收文标题┃××┃
  
  ┣━━━━━━━━╋━━━┳━━━━━━━┳━━━━━━━━━━━━━━━━━┫
  
  ┃收文文号┃××┃受理日期┃××年××月××日┃
  
  ┣━━━━━━━━╋━━━┻━━━━━━━┻━━━━━━━━━━━━━━━━━┫
  
  ┃新开业务名称┃××┃
  
  ┣━━━━━━━━╋━━━━━━━━━━━━━━━━━━━━━━━━━━━━━┫
  
  ┃┃经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批准××邮政储汇局┃
  
  ┃┃在省(区、市)辖范围内开办××业务。┃
  
  ┃审核意见┃┃
  
  ┃┃银行监管三部(盖章)┃
  
  ┃┃年月日┃
  
  ┣━━━━━━━━╋━━━━━━━━━━━━━━━━━━━━━━━━━━━━━┫
  
  ┃附件┃┃
  
  ┣━━━━━━━━╋━━━━━━━━━━━━━━━━━━━━━━━━━━━━━┫
  
  ┃内部发送┃┃
  
  ┗━━━━━━━━┻━━━━━━━━━━━━━━━━━━━━━━━━━━━━━┛
  
  (参考格式,用A4纸):
  
  邮政储蓄机构增开业务报告回执
  
  ××邮政储汇局(分局):
  
  我处(科)于××年××月××日收到你局(分局)报送的《关于开办××业务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特此证明。
  
  ××银监局(分局)××监管处(科)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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