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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全国邮政标准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了加强邮政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标准化工作,现将《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0年6月19日印发的《邮政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0]219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该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司反馈。 国家邮政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标准化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邮政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为保证邮政通信网的完整、统一、先进和有效,树立中国邮政的统一品牌和形象,对邮政实物网和信息网需统一的要求,应当制定邮政标准。 第四条 邮政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由“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标准技术工作组”和“邮政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组成。 第六条 全国范围内的邮政标准化工作由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邮政局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担任,其成员由国家邮政局相关司部负责人和技术归口单位负责人组成。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日常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第七条 国家邮政局是邮政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归口统一管理邮政行业标准。 第八条 标准技术工作组由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是开展邮政专业领域标准研究活动的技术工作组织,其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其秘书处设在技术归口单位,业务上接受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技术归口单位负责邮政全国性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业务上受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应参照国家邮政局标准化管理模式成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所属办公室,组织领导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邮政标准化工作。组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担任。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设在科技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邮政标准化的宏观管理工作,审批邮政标准化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三)审批邮政标准化组织机构; (四)审批标准化工作规划、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 (五)确定承担各类标准制定、实施、监督工作的责任单位或部门; (六)审批邮政行业标准和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发布; (七)对重大事项进行协调与落实。 第十二条 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邮政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织编制标准化工作规划、标准体系; (三)负责组织编制相关国家标准、邮政行业标准和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年度计划; (四)负责组织制修订相关国家标准、邮政行业标准和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并负责标准化项目计划的落实、检查和督促; (五)负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标准; (六)负责邮政行业标准和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报批稿的审核,统一编号并办理发布事宜; (七)组织标准化研究成果参加科技成果评奖事宜; (八)组织国际标准化合作和交流活动; (九)负责组织标准化宣贯、普及、咨询、经验交流及学术研究活动; (十)负责组织标准的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十二)负责标准化工作经费的管理; (十三)协调标准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四)完成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标准技术工作组的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结合邮政实际情况,及时向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相关专业标准化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