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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部分为《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的第一部分,编号为ZC0005.1-2003。 ZC0005.1-200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林炳辉、陈仲华、廉莹、卜方、宁珑、黄庆、毛金生、刘忠祥、冷戈、方克、王刚、於毓珍、梁津娣、景霜、施平、刘燕玲。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规范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项的名称、定义、内容、作用,增强服务功能,为政府分析决策、国家(地区)比较、专利宣传提供数字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定义及内容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使用中应加以区分。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工作者及专利信息统计数据使用者。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统计数据项 亦即“统计指标”。指统计中综合反映大量社会现象的数字,由指标名称及其数值所组成。本标准特指专利信息统计指标。 2.2统计数据项名称 指用以识别某一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专门称谓。 2.3统计数据项简称 指用于统计资料(报告)的统计数据项名称的简化。 2.4统计数据项定义 指对统计数据项概念的内涵或词语的意义所作的简要而准确的描述。 2.5统计范围 指统计数据项作用或涵盖界限。本标准特指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在统计时涉及的专利种类(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2.6统计时点 指通过统计数据项反映某种社会现象的时间计算标志。 2.7统计公式 指通过数字符号表示各个统计数据项之间一定关系的数学运算式。 2.8备注 指统计数据项需要特别注解或说明的内容。 2.9国内统计数据项 简称“国内”。指统计范围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2.10国外统计数据项 简称“国外”。指统计范围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2.11大专院校 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短期职业大学和成人高等学校等的统称。 2.12科研单位 指主要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并且在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单位。 2.13企业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法人机构。 2.14机关团体 包括两部分:一是机关,指办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单位或机构;二是团体,指为了共同目标、利益而联合或正式组织起来的社团。 注:本标准2.11~2.14都属于国内统计数据项 3 制定原则 3.1科学性原则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是在科学的统计原理和统计方法的基础上,结合专利工作的实际制定的。确保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运用严密的统计方法,对大量的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按照内在联系进行分析研究,作出科学的、准确的定义、注释和测算。 3.2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和对社会公众使用的专利信息统计项应当按照本标准采取统一的名称、定义、内容及解释。 4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4.1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说明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和排列顺序方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专利申请、审查流程各环节及其统计工作要求,特绘制《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如下: 4.2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表 本标准采用列表形式,描述了71项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名称、定义及其相关内容。 5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有效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的内容,保证统计数据项使用的正确性,保证统计数据项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性; ——负责统计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