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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6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邻苯二甲酸酐,英文名称:Purified Anhydride Acid,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2917350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裁决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共同认为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一)韩国 株式会社高合化学(KP Chemical Corporation)18% 爱敬油化株式会社(Aekyung Petrochemical Co., Ltd. )14% 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 )33% 其他韩国公司:33% (二)日本公司66% (三)印度公司33%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3年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被调查产品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评论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会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6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本案初步调查阶段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2年2月22日,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溶剂厂、哈尔滨石油化工厂等5家企业代表中国国内苯酐产业正式向外经贸部递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材料,申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 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外经贸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5家申请人的总产量已经占到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有资格代表中国苯酐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包含了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3月6日正式发布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外经贸部确定本案倾销的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002年3月5日,外经贸部约见了韩国、日本、印度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2002年4月1日,外经贸部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发去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了部分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3家公司的答卷。日本、印度的公司未提交答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