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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3年第1号
【颁布时间】 2003-01-03
【实施时间】 2003-0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3年第1号——对韩国东丽世韩公司(Toray Saehan Inc.)进行复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1月4日发布2002年第1号公告,开始对韩国东丽世韩公司(Toray Saehan Inc.)进行复审调查。
  
  复审调查范围为:反倾销措施所涵盖的产品范围,即应否将磁性聚酯薄膜排除在反倾销税的适用范围以外;适用于东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聚酯薄膜,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进口税则号为3920620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应否将磁性聚酯薄膜排除在反倾销税的适用范围以外进行了调查,在征求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后作出裁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东丽世韩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是否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东丽世韩公司提出的将磁性聚酯薄膜排除在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以外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将原产于韩国的、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生产的部分聚酯薄膜产品(产品名称及型号见附件2)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零,其他型号的聚酯薄膜产品反倾销税税率维持不变。上述产品的反倾销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2003年1月4日起执行。
  
  三、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东丽世韩公司应参加相关复审。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韩国东丽世韩公司的复审裁定
  
  2.《调整反倾销税税率的产品名称及型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韩国东丽世韩公司的复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于2002年1月4日发布2002年第1号公告,开始对韩国东丽世韩公司(Toray Saehan Inc.)进行复审调查。
  
  外经贸部对应否将磁性聚酯薄膜排除在反倾销税的适用范围之外进行了调查,并征求了国家经贸委的意见;外经贸部对东丽世韩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是否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作出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调查
  
  2000年8月25日,外经贸部发布2000年第7号公告,开始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
  
  1999年10月,韩国世韩公司与日本东丽株式会社合资设立东丽世韩公司,由日本东丽株式会社控股,并按合资协议将世韩公司所有与聚酯薄膜有关的资产投入东丽世韩公司。2001年2月1日,东丽世韩公司申请适用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中韩国世韩公司反倾销税率继承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进口原产于韩国东丽世韩公司的聚酯薄膜适用33%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复审申请
  
  2001年10月11日和11月12日,东丽世韩公司向外经贸部提交了申请书和经补充的申请书,请求就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税进行复审并计算倾销幅度;就反倾销税适用范围进行复审并将磁性聚酯薄膜排除在反倾销税的最终适用范围以外。
  
  三、复审调查
  
  (一)公告立案
  
  外经贸部经对申请书、补充后的申请书审查认为,东丽世韩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2002年1月4日公告立案,开始复审调查。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聚酯薄膜,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39206200。倾销的调查期为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以下称“复审调查期”)。
  
  (二)立案通知和利害关系方权利
  
  外经贸部就复审立案正式通知了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出口国韩国政府驻华使馆,给予利害关系方对本复审提出书面意见及提出听证会的书面请求的机会。
  
  2002年2月1日,中国磁记录材料工业协会就产品范围问题向外经贸部提交了书面意见。2002年2月7日,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就反倾销措施适用的产品范围问题提交了抗辩意见。2002年3月11日,中国塑协双向拉伸聚酯薄膜专业委员会就“中国磁记录材料工业协会意见”提交了书面抗辩意见,并提交了聚酯薄膜的分类、国内磁性聚酯薄膜的产量和销售情况、聚酯薄膜价格的资料。外经贸部在裁定时对上述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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