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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外经贸部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将每一种型号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的正常价值与该型号产品加权平均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该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东丽世韩公司的倾销幅度是对华出口每一种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加权平均得出。 六、复审裁定 (一)经征求国家经贸委意见,外经贸部裁定:对韩国东丽世韩公司提出的将磁性聚酯薄膜排除在反倾销税的征收范围之外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外经贸部根据上述调查作出裁定:韩国东丽世韩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的倾销幅度为0.0%。 七、反倾销税的征收 根据复审调查结果,外经贸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适用于韩国东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1月4日起,将原产于韩国的、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生产的部分聚酯薄膜产品(产品名称及型号见附件2)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零,其他型号的聚酯薄膜产品反倾销税税率维持不变。 八、附则 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东丽世韩公司应参加相关复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附件2 调整反倾销税税率的产品名称及型号 ┌─────┬──────┬──────────────────────┐ │ 产品名称 │ 型号 │规格│ ├─────┼──────┼──────────────────────┤ ││XA10AUDIO │厚度不小于9.0微米,并不超过15.9微米 │ │├──────┼──────────────────────┤ ││XL07AUTEN │厚度不小于5.0微米,并不超过8.9微米│ │ 聚酯薄膜 ├──────┼──────────────────────┤ ││XB30CAB(N)│厚度不小于16.0微米,并不超过29.9微米│ │├──────┼──────────────────────┤ ││XB30CAB(M)│厚度不小于50.0微米,并不超过99.9微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