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文字号】 科发计字[2002]354号
【颁布时间】 2002-10-24
【实施时间】 2002-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
  
  
中国科学院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纳入我院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各类单位。
  
  第三条 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忠实履行工作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经济行为;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管理包括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和报告。
  
  第五条 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以收定支,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在单位负责人的主持下,由单位财会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内部有关业务部门,应真实合理地提出部门收入和支出预算草案;财会部门应根据预算编制的要求,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单位办公会议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院财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 单位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涉及财政预算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的支出预算,原则上不能调整。因国家政策变动调整预算时,院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批复的预算调整数,调整有关单位的预算。单位因事业计划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涉及财政预算拨款的支出预算时,必须经院财务管理部门报请财政部批准后执行;确需调整涉及上级补助收入的支出预算时,必须经院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单位其他收入和支出预算调整,由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确定。
  
  第八条 对于纳入国库支付改革试点的财政预算资金,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要求,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院财务管理部门,并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的用款计划使用。
  
  第九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督促各业务部门收入预算的落实和支出预算的执行,防止预算收入不到位、资金沉淀、预算超支等情况的发生;在预算总量的控制下,合理调控,保证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完整、合法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财会部门是管理和核算单位各类货币资金收支的归口业务部门。单位必须建立货币资金使用审批和内部稽核制度,规定审批权限、程序、方式和相应的责任。单位货币资金收支所需的所有财务印鉴、票证必须在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并应明确具体责任人。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却因业务需要,单位财会部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授权野外台站办理收取或支付货币资业务。经授权的部门必须定期到单位财会部门办理货币资金交款手续,或持合法有效票证,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凯利银行账户,不得将 货币资金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国有控股银行,不得将财政性货币资金办理银行定期存款,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手续。对于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其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办理。
  
  第十五条 严禁单位私设“小金库”,严禁单位公款私存。严禁将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从事高风险投资。
  
  第四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对各类收入和支出,包括下属事业单位或内部非独立核算部门的收入和支出,应严格实行全面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隐瞒、转移收支。
  
  第十七条 单位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在债权债务中核算收支,严禁坐支收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