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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责任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环节的财会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在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财会控制程序,加强对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财会控制,堵塞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和重大审计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单位应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减少失误。单位应定期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下属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实体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保值增资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院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说明。对于审计或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并将重大的整改结果报送审计或检查部门和院主管部门。 第九章 机构、岗位和人员 第四十条 单位应依据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按照权责对等、用管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单位代表人授权的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单位财会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有下属事业单位或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财会分支部门。单位本级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所有的财会分支部门。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实行财会人员轮岗制度。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不同的财会岗位,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原则上,研究机构、支撑机构、教育单位的专职财会人员不得少于3人;管理机构的专职财会人员不应少于2人。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岗位可设置为高级会计师岗位。所有财会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于年资金收入总量超过亿元的单位,可设置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可兼任财会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和财会部门负责人实行院财务管理部门与单位双重任免制。有关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任职资格、任命程序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为适应现代财务管理模式和强化财务管理职能,保证财务制度的落实,切实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具备条件的所属事业单位,院将逐步试点重要财务管理岗位人员派出制度。 第十章 培训、考核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充分重视对财会人员专业理论水平和岗位技能的培训,安排单位财会人员参加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后续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习以及国家和院组织的其他各种形式、各类档次专业学习,财务总监应达到注册会计师水平,财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应达到会计师及以上水平。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财会人员应通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考核和单位组织的年度工作考核。对于财务总监、财会负责人应重点考核;国家法令法规的遵守执行情况、内部财务规章建立与执行情况、单位预算管理、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内部财务控制及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院将加强对单位进行财会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列入院对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的体系中。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院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院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时有关财务清算工作,按《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清算实施细则>>(科发计字[1999]0404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为准。院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