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文字号】 科发计字[2002]354号
【颁布时间】 2002-10-24
【实施时间】 2002-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八条 单位财会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支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监督。对于违法违规支出行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必要时有权越级报告。
  
  第十九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根据不同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和要求,会同其他业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成本费用核算制度,涉及财政拨款的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指出,并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类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
  
  第二十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定期清理单位债权和债务,避免发生呆坏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和管理要求,分别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上述资产时的工作权责、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财会部门应定期与物资管理部门或物资管理人员进行账卡核对,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之前,进行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及时处理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对于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并没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其他业务部门,办理非经营转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审批和产权登记手续,确保产权明晰,根据实际投资数额及时入账。单位委派代表应向财会部门通报被投资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股权变更和股东分红方案等重大经济事项,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参与单位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转让和投资活动,并及时正确核算转让和投资等经济事项。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六章 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重大经济事项论证与决策程序,充分听取财会部门的意见与建议。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包括科研规划或计划制定、重要科研或经济合同签订、对外股权投资、重大科研装备购置、基本建设项目等。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单位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自有资金状况、资金筹措能力、财务和预算制度等方面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投入产出效益进行经济论证,对重大经济事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预算安排进行审核。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按照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报送各类对外、对内财务报告。单位其他业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单位对外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含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告)、季度财务报表、专项资金报告、税务报表等,经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报告编制人签名并盖章后按时报出。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全面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并进必要的分析说明,主要包括资产和收支总量及其结构分析、重大债权债务说明、审计和检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改正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要求外,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包含如下附件:法定代表人对报表数据资料真实完整性的承诺书;银行存款(含外汇)余额对账单复印件;院拨款对账单复印件;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转拨情况表;账物卡的盘点清查汇总表;院批复的工资总额复印件。对于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的财务报告,须同时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第三十二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定期向单位负责人提交对内财务报告。对内财务报告包括单位经济运行情况综合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
  
  第八章 内部财务控制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等控制制度,明确经济权责,指导和约束各类经济行为。单位必须向院财务管理部门报送内部控制制度备案。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建立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财会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