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 旅发[2002]59号
【颁布时间】 2002-10-18
【实施时间】 2002-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8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1│直接吸纳劳动就业人数│70│││
  
  ├─────┼─────────────────────────┼──┼──┼──┤
  
  │2.1.1 │农业点在100人以上、工业点在50人以上 ││70││
  
  ├─────┼─────────────────────────┼──┼──┼──┤
  
  │2.1.2 │农业点在60—100人、工业点在30—50人以上 ││60││
  
  ├─────┼─────────────────────────┼──┼──┼──┤
  
  │2.1.3 │农业点在40—60人、工业点在20—30人││50││
  
  ├─────┼─────────────────────────┼──┼──┼──┤
  
  │2.1.4 │农业点在30—40人、工业点在10—20人││40││
  
  ├─────┼─────────────────────────┼──┼──┼──┤
  
  │2.1.5 │农业点在30人以下、工业点在10人以下││15││
  
  ├─────┼─────────────────────────┼──┼──┼──┤
  
  │2.2│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数│30│││
  
  ├─────┼─────────────────────────┼──┼──┼──┤
  
  │2.2.1 │农业点在200人以上、工业点在100人以上││30││
  
  ├─────┼─────────────────────────┼──┼──┼──┤
  
  │2.2.2 │农业点在100—200人、工业点在50—100人 ││25││
  
  ├─────┼─────────────────────────┼──┼──┼──┤
  
  │2.2.3 │农业点在50—100人、工业点在25—50人 ││20││
  
  ├─────┼─────────────────────────┼──┼──┼──┤
  
  │2.2.4 │农业点在25—50人,工业点在10—25人││15││
  
  ├─────┼─────────────────────────┼──┼──┼──┤
  
  │2.2.5 │农业点在25人以下,工业点在10人以下││ 5││
  
  ├─────┼─────────────────────────┼──┼──┼──┤
  
  │2.3│带动本单位产品及纪念品销售等附加效益│30│││
  
  ├─────┼─────────────────────────┼──┼──┼──┤
  
  │2.3.1 │农业点在500万元以上,工业点在100万元以上││30││
  
  ├─────┼─────────────────────────┼──┼──┼──┤
  
  │2.3.2 │农业点在300—500万元,工业点在60—100万元 ││25││
  
  ├─────┼─────────────────────────┼──┼──┼──┤
  
  │2.3.3 │农业点在200—300万元,工业点在40—60万元││20││
  
  ├─────┼─────────────────────────┼──┼──┼──┤
  
  │2.3.4 │农业点在100—200万元,工业点在20—40万元││15││
  
  ├─────┼─────────────────────────┼──┼──┼──┤
  
  │2.3.5 │农业点在100万元以下,工业点在20万元以下 ││ 5││
  
  ├─────┼─────────────────────────┼──┼──┼──┤
  
  │2.4│本单位因兴办旅游业而增加的纳税额│20│││
  
  ├─────┼─────────────────────────┼──┼──┼──┤
  
  │2.4.1 │年增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20││
  
  ├─────┼─────────────────────────┼──┼──┼──┤
  
  │2.4.2 │年增纳税额50—100万元 ││15││
  
  ├─────┼─────────────────────────┼──┼──┼──┤
  
  │2.4.3 │年增纳税额20—50万元││10││
  
  ├─────┼─────────────────────────┼──┼──┼──┤
  
  │2.4.4 │年增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下││ 5││
  
  ├─────┼─────────────────────────┼──┼──┼──┤
  
  │3 │示范点的生态环境效益(50)││││
  
  ├─────┼─────────────────────────┼──┼──┼──┤
  
  │3.1│规划科学,绿化美化好,已通过省级环保部门环境评估││50││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