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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1-07
【实施时间】 2009-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2.为了规范外交人员管理,维护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效能,提请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外交部起草)。
  
  3.为了解决征兵难、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和军人退役安置难等问题,保障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提请审议兵役法修订草案(总参谋部起草)。
  
  4.为了明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中的职权和责任,提请审议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武警总部起草)。
  
  5.为了加强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和军队装备管理体制调整的需要,制定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起草)。
  
  二、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115件)
  
  (一)深化改革开放,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7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证监会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国民经济动员法(发展改革委起草),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财政部起草),商标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专局起草),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房产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专利代理条例(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特许律师执业条例(司法部起草),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起草),铁路运输条例(铁道部起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证监会起草),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修订)(证监会起草),黄金市场交易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放贷人条例(人民银行起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证监会起草),银行卡条例(人民银行、银监会起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修订)(人民银行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银监会、人民银行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0件)
  
  粮食法(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森林法(修订)(林业局起草),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保监会起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卫生部起草),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三)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6件)
  
  住房保障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慈善法(民政部起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民政部、老龄委起草),职业教育法(修订)(教育部起草),考试法(教育部起草),公共图书馆法(文化部起草),电影法(广电总局起草),药品管理法(修订)(卫生部起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卫生部起草),中医药法(中医药局起草),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法制办组织起草),反恐怖法(法制办、公安部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交通运输部起草),矿山安全法(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出入境管理法(公安部起草),人民调解法(司法部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起草),博物馆条例(文化部起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出版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新闻出版总署起草),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修订)(测绘局起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起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放射损伤防治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电信设施保护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起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重大设备监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民航局起草),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国家民委起草),船舶生产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民办调查服务业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社会治安技术防范条例(公安部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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