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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1-07
【实施时间】 2009-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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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9件)
  
  行政监察法(修订)(监察部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审计署起草),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起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机关事务条例(国管局起草),拘留所条例(公安部起草),看守所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
  
  (五)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4件)
  
  煤炭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矿产资源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起草),太湖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湿地保护条例(林业局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条例(气象局起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起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商务部起草),极地活动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
  
  (六)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9件)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民政部起草),预备役军官法(修订)(总政治部起草),领事保护与服务条例(外交部起草),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安全部起草),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起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修订)(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起草),人民防空工程条例(总参谋部起草),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参事室起草),荣誉称号授予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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