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住房[2002]190号
【颁布时间】 2002-07-18
【实施时间】 2002-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的通知

[接上页]

  1.4.5材料与部品采购体现集团批量采购的优势,大幅度降低采购成本。
  
  1.5 装修施工
  
  1.5.1住宅装修由开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施工单位施工。
  
  住宅装修应积极推行工业化施工方法,鼓励使用装修部品,减少现场作业量,积极引进和开发、应用施工专用机具,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有效缩短施工周期。
  
  1.5.2加强施工组织管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拟定相应措施,有效控制装修施工。
  
  1.5.3加强质量管理,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争创优质工程。严把材料和部品质量关,不合格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1.5.4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1.6 工程监理
  
  1.6.1住宅装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由开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1.6.2装修工程监理的目标是: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强化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其主要内容是:审核装修合同、审核设计方案、审核设计图纸、审核工程预算、查验装饰材料和设备、验收隐蔽工程、检查工艺作法、监督工程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协助甲方验收装修工程。
  
  1.7 质量保证
  
  1.7.1确立开发单位为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建筑装饰施工单位、装修材料和部品生产厂家负责相应施工和产品的质量责任。
  
  1.7.2建立和推行住宅装修质量保证体系,将设计、生产和施工的质量保证有机地联系起来,便于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改进措施,使装修质量经得起长时间的检验。
  
  1.7.3住宅开发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交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建设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保修期负责保修。即: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装修管理
  
  2.1 资质管理
  
  2.1.1推行装修一次到位的商品住宅,由住宅开发单位负责装修工程的全过程,以装修完成的商品住宅向购房者交付。
  
  2.1.2开发单位要严格选择装修设计和装修施工的单位。
  
  (1)根据建设部建设〔2001〕9号文《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装修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其承担的工程项目不得超过相应级别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2)装修施工单位,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具有上岗证书,否则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修工程。
  
  (3)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①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②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③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④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
  
  ⑤不得损害居民和开发单位的权益;
  
  ⑥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规范和规则。
  
  2.2 质量管理
  
  2.2.1工程监理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监理,严格执行每道工序特别是隐蔽工程的签字验收制度,以保证对施工质量的控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监督抽查。
  
  2.2.2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月填写单项工程汇总表,报开发单位和监理单位,以保证施工进度。
  
  开发单位应根据工程汇总表和预算额按时支付费用。
  
  2.2.3居室装修质量首先应表现在样板间上,样板间要真实地反映装修档次和装修施工质量。交付给购房者的装修质量,不应低于样板间的质量水平。作为装修质量的衡量标准,样板间在购房者入住之前不宜拆除。
  
  2.2.4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3 合同管理
  
  2.3.1住宅开发单位和购房者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签订制式合同,并在房屋结构及设备标准中设置相关全装修标准的内容(参见表4-3《全装修配套项目选择表》和表4-2《全装修标准装饰材料》)。
  
  2.3.2住宅开发单位应在和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签订合同,合同中包括全装修配套项目选择和标准装饰材料等内容(参见表4-3《全装修配套项目选择表》、表4-2《全装修标准装饰材料》),并规定实施中应贯彻全装修住宅的思路,实行工业化装修方式。
  
  3装修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室内装修的功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