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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4.5材料与部品采购体现集团批量采购的优势,大幅度降低采购成本。 1.5 装修施工 1.5.1住宅装修由开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施工单位施工。 住宅装修应积极推行工业化施工方法,鼓励使用装修部品,减少现场作业量,积极引进和开发、应用施工专用机具,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有效缩短施工周期。 1.5.2加强施工组织管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拟定相应措施,有效控制装修施工。 1.5.3加强质量管理,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争创优质工程。严把材料和部品质量关,不合格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1.5.4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1.6 工程监理 1.6.1住宅装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由开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1.6.2装修工程监理的目标是: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强化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其主要内容是:审核装修合同、审核设计方案、审核设计图纸、审核工程预算、查验装饰材料和设备、验收隐蔽工程、检查工艺作法、监督工程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协助甲方验收装修工程。 1.7 质量保证 1.7.1确立开发单位为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建筑装饰施工单位、装修材料和部品生产厂家负责相应施工和产品的质量责任。 1.7.2建立和推行住宅装修质量保证体系,将设计、生产和施工的质量保证有机地联系起来,便于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改进措施,使装修质量经得起长时间的检验。 1.7.3住宅开发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交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建设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保修期负责保修。即: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装修管理 2.1 资质管理 2.1.1推行装修一次到位的商品住宅,由住宅开发单位负责装修工程的全过程,以装修完成的商品住宅向购房者交付。 2.1.2开发单位要严格选择装修设计和装修施工的单位。 (1)根据建设部建设〔2001〕9号文《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装修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其承担的工程项目不得超过相应级别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2)装修施工单位,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具有上岗证书,否则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修工程。 (3)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①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②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③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④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 ⑤不得损害居民和开发单位的权益; ⑥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规范和规则。 2.2 质量管理 2.2.1工程监理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监理,严格执行每道工序特别是隐蔽工程的签字验收制度,以保证对施工质量的控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监督抽查。 2.2.2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月填写单项工程汇总表,报开发单位和监理单位,以保证施工进度。 开发单位应根据工程汇总表和预算额按时支付费用。 2.2.3居室装修质量首先应表现在样板间上,样板间要真实地反映装修档次和装修施工质量。交付给购房者的装修质量,不应低于样板间的质量水平。作为装修质量的衡量标准,样板间在购房者入住之前不宜拆除。 2.2.4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3 合同管理 2.3.1住宅开发单位和购房者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签订制式合同,并在房屋结构及设备标准中设置相关全装修标准的内容(参见表4-3《全装修配套项目选择表》和表4-2《全装修标准装饰材料》)。 2.3.2住宅开发单位应在和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签订合同,合同中包括全装修配套项目选择和标准装饰材料等内容(参见表4-3《全装修配套项目选择表》、表4-2《全装修标准装饰材料》),并规定实施中应贯彻全装修住宅的思路,实行工业化装修方式。 3装修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室内装修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