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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颁布时间】 2008-12-24
【实施时间】 2008-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接上页]

  (三)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依然面临威胁。 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调查显示,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水源地存在污染物超标现象。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管理还仅限于主要污染物,有毒有机污染物的监测与管理在大多数地方还未纳入工作范围。
  
  (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进展缓慢。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总体进展缓慢,时间过半,任务尚未过半,如期实现规划目标、完成规划任务的压力很大。36个大城市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目标任务艰巨,部分城市污水处理率仍较低。跨行政区域水质目标考核机制处在探索阶段,规划执行效果评估尚未与环境质量改善建立有机联系。
  
  (五)突发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 近几年,沱江水污染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湘江镉污染、太湖蓝藻暴发、秦皇岛洋河水库水华、云南富宁县危险化学品翻车污染事故、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故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不断发生。2007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462起,其中水污染事件178起,占38.5%。
  
  (六)环境监管有待加强。 水环境监管能力不能满足水环境管理需求,环境管理队伍人员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依然突出;环保执法权威尚未有效树立,执法难的问题较为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下一步工作设想
  
  水污染防治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今后的任务仍很艰巨,面临新的考验。水污染防治工作将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污染减排为中心,以饮用水水源保护为重点,以跨行政区域水质目标考核为手段,努力完成“十一五”各项任务。具体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继续抓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着力推进结构减排,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医药、选矿以及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加快推进工程减排,进一步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力度,在36个大城市率先实现污水的全部收集和处理;大力推进管理减排,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引导循环经济有序发展。继续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制度,强化地方政府减排责任。
  
  (二)严格扩大内需过程中的环保准入。 为有效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中央确定将拉动内需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近两年将有4万亿元的投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医疗保障等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将采取相应措施。这对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是极好的机遇,同时对环评审批、环保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环评审批方面,对国家政策支持、符合扩大内需要求和环保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要加快环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在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从严把关,严禁审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项目。不能为了拉动内需而放松环保要求,不能因为要上项目而降低环保门槛。严格限制审批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有影响的项目。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型项目建设。
  
  (三)进一步强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抓住当前扩大内需、增加环保投入的机遇,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力度。实施规划执行情况评估考核制度,推动地方政府加快规划项目建设。督促太湖等重点流域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对点源的监督管理,研究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措施,开展内源污染防治,采取调水、清淤、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切实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将产业结构调整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把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淘汰落后产能作为深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全面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
  
  (四)努力提高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科学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大保障饮用水安全相关规划的实施力度;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强化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研究制定《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立并完善城乡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警体系,做好枯水期和汛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防止发生危及群众饮水安全的重特大水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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