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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2]68号
【颁布时间】 2002-07-11
【实施时间】 2002-07-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5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6、《中国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因私售汇业务(手工操作)季报表》表样(略)
  
  附件1: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

  
  一、网络结构
  
  1.1商业银行网点通过银行内部网连接到其总行或数据中心。
  
  1.2商业银行总行或数据中心从外汇局设置的一个或几个接入点接入“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
  
  二、互联协议
  
  2.1链路层:采用PPP协议,或者HDLC协议。
  
  2.2网络层:采用TCP/IP协议。
  
  三、互联编址原则
  
  3.1各银行联接到外汇局“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外汇管理局统一编码。
  
  四、网络可靠性
  
  4.1商业银行必须使用可靠的线路及设备接入“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
  
  本系统以专线为主,在适当的时候,提供ISDN或其它线路的备份方式。
  
  4.2对办理个人购汇业务营业网点数目超过50家(暂定)的商业银行,要求通过两条不同路径接入。在系统建设初期,以一条路径为主,另一条用作备份。银行内部网及接入网须采取可靠的网络备份方案。
  
  4.3商业银行负责与电信服务商签订接入“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的线路租用合同,同时负责线路的测试、连通工作,保证线路的服务与质量。
  
  4.4商业银行有义务与外汇局合作,共同保证接入网的正常运行,外汇局有权对与外汇局直接相连的网络设备进行监测。
  
  五、网络安全性原则
  
  5.1外汇局负责外汇局端的网络与系统的安全。
  
  5.2商业银行负责银行内部网络、系统以及相关设备的安全。
  
  5.3安全性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要逐步进行实施。商业银行需根据外汇局实施网络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汇局安全规划的相关产品和措施。
  
  六、相关联网设备配置及要求
  
  6.1商业银行与外汇局的联网设备应尽可能一致,便于网络连接及管理。
  
  6.2银行联网设备配置:
  
  外汇局向银行提供“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一笔交易的数据流量:最大页面120K字节,平均页面40K字节,最高点击次数7次,平均点击次数4次。
  
  银行根据自己每天/每小时/每秒的交易量,参考以上提供的每笔交易流量合理配置代理服务器、路由器、申请专线带宽以及相关的联网设备。
  
  七、实施要求
  
  7.1各银行在正式申请联网前,须根据上述原则制定自己的“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详细接入方案并报外汇局信息中心。
  
  附件2: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对银行设备的要求
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采用Web模式,银行通过IE浏览器进行业务操作。要求业务用机必须专机专用,保证个人购汇系统的正常运行。机器配置要能支持800×600的显示分辨率,浏览器采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或与其兼容的高版本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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