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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保障人体健康,现将《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附件: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向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提供食品单位)。 本办法涉及的国境口岸食品是指供应出入境交通工具的食品以及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等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产品是指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食品洗涤剂、食品消毒剂。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管理;对提供食品单位实行卫生监督登记制度管理;对国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管理。 四、国境口岸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没有国家卫生标准的,可参照同类食品国家卫生标准、行业食品卫生标准或地方食品卫生标准。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进行卫生审查和验收。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要求其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式样见附一,证书代号为A)。 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产品原料配方、生产设备资料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 (四)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 (五)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六)内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机构资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八、检验检疫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30日内按有关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考核、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禁止生产经营并提出书面改进意见,整改合格后再予以发证。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30日内,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换证,逾期未申请的,到期自动失效。 《卫生许可证》统一编号,格式为:证书代号(A)+发证机构代码(六位)+年份号(二位)+流水号(三位)。 九、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生产经营项目、更换单位名称、迁移厂址、改建、扩建、新建项目时,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其重新申请更换新证。 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停业时,应到原办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卫生许可证》。 十一、提供食品单位提供产品前,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其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卫生监督登记审核手续。 已办理卫生监督登记的提供食品单位向异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产品时,由异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向异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产品时,可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到异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十二、提供食品单位申请办理卫生监督登记时,必须填写卫生监督登记申请审核书(附二),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 (四)使用进口原材料者,需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五)供货合同或意向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十三、国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每年一次,合格者发给《健康证明书》,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1次,考试合格者发给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取得《健康证明书》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可参加口岸食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