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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02
【实施时间】 2002-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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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对广东省出版集团、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辽宁出版集团、中国科学出版集团和山东出版集团的宏观指导和政策支持,为其提高竞争力提供公平和必要的条件。地方出版集团组建后,要实行政事分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监管职能。出版集团要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在清晰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明确资产经营责任,着力进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出版集团属事业性质,实行党委(党组)领导下的管委会负责制,党委(党组)书记兼管委会主任。选择并积极培育和扶持十余家名社、大社作为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试点。鼓励、指导并帮助这些出版社进一步优化出版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发挥品牌优势,积极进行规模扩张,尽快做大做强。
  
  在继续抓好江苏新华发行集团、广东新华发行集团、四川新华书店集团和上海新华发行集团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近期再批准组建若干家发行集团,初步形成东西南北中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全国出版物营销体系。发行集团属企业性质,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组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决策程序,产权明晰,责任明确,保证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改制后的发行集团董事长由党委书记兼任。发行集团要以图书发行为主业,兼营其他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大力推进跨地区经营,尽快成为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出版物批销中心,经批准可享有出口经营权。
  
  对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上海声像出版社、太平洋影音公司和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的改革要加强指导,帮助他们加快经营机制转换,提高原创节目、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增强多种媒体综合经营的能力,有条件的单位可与国有大型视听产品的硬件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联营,条件成熟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重组,组建若干家音像集团。
  
  建设“中国期刊方阵”,加大品牌期刊的建设力度。要努力培育一批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形成科学有效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期刊队伍建设,严格遵守宣传出版纪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等方面起示范作用的期刊。通过建设“中国期刊方阵”,提高我国期刊整体出版水平,创出具有世界影响的名牌期刊。要认真做好以名刊、大刊为“龙头”的期刊集团试点工作。当前,对具备条件的申请组建期刊集团的名刊、大刊要进行积极考察。
  
  试点集团以外的出版单位,可进行合作与联营,条件成熟的经批准,可进行兼并重组。
  
  四、关于多媒体兼营
  
  试点报业集团、出版集团、期刊集团、音像集团和内函式发展的名社、大社,经批准,可兼营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业务。实行多媒体兼营,应着重于存量资源的整合,避免乱铺摊子。在治散治滥中撤销或停办不符合条件的出版单位调整出来的指标,主要用于支持有关试点集团及试点单位的多媒体经营。积极支持有关试点集团和试点单位与其他媒体经营单位进行跨媒体的兼并、重组和合作联营。有关兼并、重组、联营及申请成立新的媒体经营单位的报告,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并经地方党委和政府同意后,报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五、关于跨地区经营
  
  积极鼓励试点出版集团、期刊集团、音像集团、发行集团和内涵式发展的名社、大社进行跨地区经营,有条件的中央及省级报业集团经批准,可实行跨地区经营。跨地区经营应主要通过兼并重组、合作联营的方式实现。确有需要成立分支机构,须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报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都要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属地管理,试点集团要切实承担对所属单位出版物内容和经营方向的管理职责。各级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要为跨地区经营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地区封锁。
  
  六、关于拓宽融资渠道
  
  试点报业集团、出版集团、期刊集团、音像集团、电子出版集团和内涵式发展的名社、大社的编辑业务和经营业务应从机构设置上分开,编辑部门经集团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在新闻出版系统融资。试点出版集团、音像集团、电子出版集团和内涵式发展的名社、大社经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同意,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以项目合作的方式吸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本,但必须严格限制在经批准的项目内进行,投资方不得介入编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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