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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六、关于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 新闻出版总署和有关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深入调研,重点掌握试点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发行集团、期刊集团、音像集团、电子出版集团和内涵式发展的名社、大社的发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引导并适时调整有关政策,为推进其发展、做大做强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充分发挥试点单位的经营自主权。试点单位的各项改革措施凡突破现行政策的,必须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其事。 对试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试点单位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达不到改革的要求,或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将视情况或取消其试点单位资格,或部分停止对其的优惠政策。 组建试点集团要经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意后,报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根据《若干意见》及本实施细则的精神,修订和完善改革的方案,并制定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工作方案。改革方案制定完成后报新闻出版总署。 《实施细则》八个配套文件目录 1、关于新闻出版业集团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出办(2002)714号) 2、关于规范新闻出版业融资活动的实施意见(新出办(2002)715号) 3、关于新闻出版业跨地区经营的若干意见(新出办(2002)716号) 4、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新出办(2002)717号) 5、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新出办(2002)718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文化生活类报刊管理的通知(新出办(2002)719号) 7、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8、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