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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锅[2002]116号
【颁布时间】 2002-04-29
【实施时间】 2002-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4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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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如轿厢没有安装安全钳装置,须在轿顶明显的位置上标明提示警句。│
  
  ││├───┼─────────────────────────────────┤
  
  │││16.6│应在任何时候从层站装卸区域均可看见的位置设置标志,表明额定载荷。│
  
  ├─┼──┼───┼─────────────────────────────────┤
  
  │17│试│17.1※│安全钳与限速器联动试验:轿厢载有100%的额定载荷检修速度下行,人为│
  
  ││验││动作限速器,安全钳应可靠制动。│
  
  ││├───┼─────────────────────────────────┤
  
  │││17.2※│停层止挡装置试验:在平层位置打开轿门和厅门,轿厢载有100%的额定载│
  
  ││││荷检修速度下行,曳引轮与钢丝绳之间应打滑。│
  
  ││├───┼─────────────────────────────────┤
  
  │││17.3※│曳引能力试验:钢丝绳曳引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轿厢应在载有125%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保持平层且不打滑。│
  
  ││││b)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设备上行方向旋转时,不可能提升空│
  
  ││││载轿厢。│
  
  ││├───┼─────────────────────────────────┤
  
  │││17.4※│制动器试验: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人为切断│
  
  ││││主电源开关,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转。│
  
  └─┴──┴───┴─────────────────────────────────┘
  
  注:1.《检验要求》只适用于本次普查中发现的在用并且未注册的载货升降机。其特性是:为了垂直运输货物而设计不能有人伴随的,采用钢丝绳曳引驱动轿厢,使其沿两根铅垂(或与铅垂方向倾斜度小于15°)的刚性导轨自一个高度运行至另一个高度,且在轿厢外操纵的升降设备。
  
  2.《检验要求》中所称停层止挡装置,是指在轿厢正常平层之后,一支与轿厢门联动的杠杆将会伸出到固定在每个层楼的支座上,使装有额定载荷的轿厢可靠地停止在楼层上的安全装置。
  
  3.《检验要求》适用的在用载货升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其最长使用年限为3年。
  
  4.合格的判定规则:重要项目(《检验要求》中带※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要求》中未注有※的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使用单位已确认整改完毕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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