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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挂靠单位: 贯彻中央“走出去”战略,千方百计扩大出口,是质检部门的重要任务。各级质检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质检工作,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当前质检工作的实际,特就加强和改进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监管,推动扩大出口提出如下意见(共33条)。 一、严格依法把关,提高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质量 在出口商品质量把关中,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坚决克服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管理薄弱的问题,完善和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内部的工作制度、业务流程和监督检查机制,实现各个环节紧密衔接,严格控制,确保出口商品质量。 1.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把好国门。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局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岗位职责,严格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督促各级检验检疫人员严格依法把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严格执行各项检验检疫规定,杜绝不检验检疫就放行的问题。 2.加强对重点商品、敏感商品的检验检疫。对总局预警商品、出口质量问题较多的商品和被国外多次检出问题的商品,要进行严加检验,按规定加大抽样比例。 3.加强对重要检测内容和项目的管理。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组织实施检测过程中,必须明确检测依据、检测内容、检测方法、限量标准和必须填写的检测结果。开具送检单不得使用模糊、不规范用语,并做好有关原始凭据、记录的保管工作。 4.强化证单管理。严格检验检疫业务流程、空白证单、签证印鉴和计收费的管理,认真按有关规定办事,规范检验检疫人员行为。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针对人员岗位流动情况,加强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明确工作责任,实行谁检验检疫谁负责。 5.加强证单附件管理。对报检过程中规定由企业、农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格文本、检测报告、证明函件和其他附属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实。对强制性认证产品要认真查验证书,无证者不予受理。对于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检测报告、证明函件,必要时通过实验室检测和现场调查予以确认。 6.加强对出口货物的封识、标志、标签、批次和包装的管理。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加强对出证放行出口商品标志、标签、封识和批次管理,保证货证相符。对出口货物使用的普通包装、危险品包装等,严格执行总局有关规定,避免错用混用,对重要、敏感出口货物实行监装。 7.建立健全检验检疫机构内部工作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经检验检疫机构出证放行商品被国外检出问题的,逐个环节查找原因,分清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企业或检验检疫机构重大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强化对工作质量的监督稽查,重点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抽查检验检疫和签证工作质量,认真调查并严肃处理重大检验检疫工作质量事故。 8.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出口商品预警机制。总局对于掌握的出口商品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机构发出预警通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于本辖区内出口商品质量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和各级检验检疫人员,都有向本级机构和上级部门报告出口商品质量情况的义务,发挥全系统预警机制的作用。 9.进一步明确检验检疫机构业务部门职责和权利。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根据当地出口商品特点和检测任务、人员结构等条件,合理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划分商品管辖权和职责范围,制定明确细致的工作程序和规定,监督指导各分支机构全面准确地履行职责。 10.加强对代理报检的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报检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对报检人员、代理报检企业管理进行统一规定。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报检人员的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的许可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报检报验规定,虚报、瞒报产地、到货地和其他内容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转变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切实从源头提高出口商品质量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根据对外贸易发展变化的形势和企业的需要,积极将检验检疫把关向生产领域延伸,从源头上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