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免办签证进入规定的地区,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境,或者超越范围从规定地区以外口岸要求出境的; (六)办理临时入境手续后,出境时仍未补办签证的。 第十条 持用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阻止出境入境,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后,可准予出境或入境: (一)内地居民持用涂改非身份资料内容的证件入境的; (二)港澳台居民持用涂改证件或签注有效期内容的证件出境的; (三)外国人持用涂改签证有效期限的证件出境的。 对前款(一)、(二)项情形,还应当收缴当事人所持证件。 第十一条 持用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或所持证件上有伪造的签证以及边防检查验讫章印迹的,阻止出境入境,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中国公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处3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自称是港澳台居民、外国人,但48小时内难以查实真实身份的,暂不作处罚,移交边防检查站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一)为非法出入境人员指点作案路线、传授应付检查技巧或者提供送行、接应便利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为他人提供伪假出境入境证件、提供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或者实施其他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外国人或者协助外国人进行非法出入境活动的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四十九条规定,收缴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并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涂改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 (二)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5日以上8日以下拘留; (三)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8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四)伪造出境入境证件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8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中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涂改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以3日以下拘留; (二)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以3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 (三)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以5日以上8日以下拘留; (四)伪造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以8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十五条 对编造情况,提供伪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的中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对所持证件予以暂扣,寄送发照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使用交通运输工具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擅自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携带枪支、弹药入境,未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的,阻止枪支、弹药入境,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又不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登记的,没收枪支、弹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枪支、弹药出境,未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的,没收枪支、弹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又不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登记的,没收枪支、弹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出境,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但未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登记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补办登记手续后放行。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