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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接上页]

  (二)持用无效《搭靠外轮许可证》搭靠外轮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持用涂改、伪造的《搭靠外轮许可证》搭靠外轮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轮进行不正当活动或者屡次违规搭靠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的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由于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出境入境证件”是指: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无效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破损(不能辨明身份)、过期或被宣布作废的护照、证件、签证、签注,以及我国不承认的护照、证件和非法取得的护照、证件、签注等。
  
  “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全部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和采取涂改项目、拆装证件的资料页或签证页、揭换照片、伪造签证、伪造边防检查验讫印章或者其他印章等手段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人员所持的出境入境证件中,只要有一项是伪造或者变造的,即被视为持用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
  
  “他人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冒名顶替他人,持用的非本人所有的出境入境证件,以及照片虽是本人的,而资料却系他人的出境入境证件。
  
  “逃避边防检查”是指:采取迂回、藏匿等方式躲避边防检查机关的查验,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引带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为非法出入境人员指点作案路线、传授作案经验、提供送行、接应便利,提供入出口岸限定区域便利或者实施其他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但对分段连续记数中的重叠数字,“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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