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未持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擅自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二)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超过许可范围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三)出境入境人员不按规定候检,扰乱边防检查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持或持用无效登轮证件,擅自登攀外国籍船舶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五)登外轮后扰乱船舶监护、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出境入境的机动车辆在口岸限定区域内不按规定停放的,对其驾驶员给予警告或者300元以下罚款;妨碍口岸出入境通行秩序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口岸限定区域内,有其他扰乱口岸出入境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侮辱边防检查执勤人员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台湾、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登陆或住宿的,给予警告或者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办理登陆手续后逾期返回船舶,超过规定时间2小时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时间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时间4小时以上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办理住宿手续后逾期返回船舶,超过规定时间24小时以内的,处以100元罚款;超过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时间72小时以上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别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载运持用伪造、涂改或者无效出境入境证件人员入境出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二)载运未持出境入境证件人员入境出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是不准入境出境人员仍予载运的,每载运一人,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境入境或者擅自出境入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罚: (一)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不申报的,处以2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如实申报员工、旅客及货物情况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协助边防检查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工作人员、装卸物品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上下不准入境出境人员、非法出入境人员或者装卸违禁物品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外国籍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未持《搭靠外轮许可证》搭靠外轮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