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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质综函[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建设部关于印发王素卿副司长在全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与行业发展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接上页]

  其他工程保险制度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也要在现有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同时要积极开展保修保险和建筑工程10年责任险的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推行。
  
  (七)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安全生产关系到建筑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人生存权的集中体现。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扎扎实实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开创安全生产的新局面。关于安全工作郑部长已经讲了意见。会议总结时金德钧总工程师还要重点讲,在这里,我再强调讲几点意见。
  
  一是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近几年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状况逐年好转,安全事故有所下降,但三级以上重大事故近一、两年并不稳定,还略有上升。1999年发生36起,死亡148人,重伤242人;2000年发生30起,死亡121人,重伤20人;2001年发生30起,死亡149人,与2000年相比,死亡人数、重伤人数都有上升。今后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总量的增加,如何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局面,还有许多工作要作,安全工作这根弦时刻不能放松。
  
  第二要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建筑安全生产。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更是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2002年要借我国加入国际《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即将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的东风,加快建筑业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力争年内出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五部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着手《建筑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尽快制定一些急需的规定、规程,通过几年的努力,使我国建筑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配套齐全,使建筑安全生产走上法制轨道。
  
  第三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的基础在企业,更在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作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今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组织一次宣传学习国际《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的活动,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学习《公约》,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其次要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领导要负起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也要明确本部门的安全责任,恪尽职守。要重点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配备专职安全员,在施工期间,在工地的每一个角落不间断地进行安全巡查。要全面控制施工现场的“人、机、物、料、环”,控制好各种危险因素,消除安全事故的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严肃追究所有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是健全管理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深入施工现场,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施工坍塌,塔吊使用等多发性事故环节,发现隐患及时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今后凡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处理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建筑安全管理上,我们要从机制上、制度上有所创新。安全管理一是政府的立法、监管,二是积极探讨保险机构对建筑安全的监督模式。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很值得借鉴,该国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以工伤保险为核心。按照德的法规工伤保险由建筑业联合会负责。凡是承揽建筑工程的,包括农民自身建房,必须由承包商按照雇工人数和工种的危险程度向建筑业联合会交纳工伤保险费,由建筑业联合会承保。保险费根据企业工伤事故的多少,实行浮动费率。在德国安全培训教育是强制性的,一般是经理7天,项目经理15天,工人20天,培训费由建筑业联合会负责,经费从保险费中支出。我们也应研究把行业管理与社会保险结合起来。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动建筑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按照《建筑法》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广速度,争取在今年年底全国普遍推开。为了推动这一制度,我们起草了一个指导意见,提供大家会上讨论修改。还有一个观念作法是特别值得我们借鉴的,即对项目的安全管理,传统的项目管理强调是对投资、质量、进度三大目标加强控制,目前国外相当多的项目管理实践中,将安全视为与以上三大目标同等重要加以控制。最后再强调一点,春节前国务院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建设部已于春节前以明码电报发往各地一个“紧急通知”,对春节及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各地务必在3月15日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报告报我司,我司汇总后将于3月底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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