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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文字号】 国海管字[2002]139号
【颁布时间】 2002-04-27
【实施时间】 2002-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4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域勘界技术规程


  1范围
  
  本规程给出了海域勘界工作的技术规定,适用于我国省际间海域勘界工作,县(市)际间海域勘界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12342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图式
  
  GB123431∶25000、1∶5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
  
  GB12763海洋调查规范
  
  GB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
  
  GB12319中国海图图式
  
  GB17501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
  
  GB1750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勘察规范
  
  GB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13909海洋调查规范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
  
  GB/T14477海图印刷规范等参考文件
  
  GB/T17796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
  
  3定义
  
  3.1海岸线
  
  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3.2海岸界点
  
  陆地行政区域界线或其延长线与海岸线的交点。
  
  3.3有效岸线
  
  以天然岸线和2000年1月1日前建成的人工岸线为海域勘界有效岸线。
  
  3.4 海岸主体走向
  
  通过海岸界点的海岸整体延伸方向(其确定方法见附录A)。
  
  3.5相向涉界方
  
  指海岸线彼此不相接且被海水分割的涉界方。
  
  3.6相邻涉界方
  
  指海岸线彼此相接的涉界方。
  
  3.7继承性
  
  无争议的习惯线经涉界双方协商认可后,可作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待定界线。
  
  3.8海陆衔接性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应以海岸界点为起始点。
  
  3.9 界线拐点数最少
  
  为了降低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曲折程度,应尽量减少界线的拐点数。
  
  3.10综合性
  
  海域划界要综合考虑历史沿革、人文地理、自然地理、地质地貌、海洋资源及生产潜力等因素。
  
  3.11无归属性
  
  部队在海岸或岛屿的驻地、防区、军事设施等均不作为确定其归属的依据。
  
  4程序
  
  4.1 实施方案编制
  
  调查勘测实施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4.1.1任务简介
  
  任务来源、勘界范围、工作起止时间等。
  
  4.1.2目的与意义
  
  勘界的主要目的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效应等。
  
  4.1.3勘界依据与工作原则
  
  勘界中引用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技术依据,明确勘界工作原则。
  
  4.1.4陆域勘界现状
  
  陆域界桩位置、坐标等。
  
  4.1.5工作内容
  
  依据海岸界点,选用适当的方法,设计调查中间线,确定调查勘测范围和调查项目,布设站位等。
  
  4.1.6组织形式
  
  4.1.7进度安排与经费预算
  
  4.1.8成果形式
  
  4.2 实施方案报批
  
  省际间海域勘界调查勘测实施方案须报送国家海洋局审批。
  
  4.3 调访与资料收集
  
  4.3.1调访内容
  
  区域环境、资源、社会经济状况、开发与管理现状及用海纠纷等(具体内容详见附录B)。
  
  4.3.2资料时段
  
  资源与环境以最新资料为准。
  
  经济和人口以调查勘测工作开始前一年的政府统计资料为主。
  
  社会状况以勘界前五年内资料为准。
  
  历史沿革以1949年10月1日以后资料为准。
  
  4.4 勘界调查实施
  
  按批准后的调查勘测实施方案组织勘界调查工作,具体内容应满足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
  
  4.5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方案)的编制
  
  按本规程第7章规定,依据勘界调查结果,初拟、优化并编制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方案)。
  
  4.6归档
  
  勘界调查勘测的所有数据及资料应按照《海域勘界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归档。
  
  4.7评审与验收
  
  以批准后的调查勘测实施方案和合同书(或任务书)作为评审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5一般规定
  
  5.1 勘界工作底图
  
  由最新版1∶50000海图和地形图编绘。
  
  5.2 勘界调查范围
  
  5.2.1调查中间线起始点
  
  5.2.1.1一般海岸
  
  一般海岸(砂质、淤泥质、基岩及人工海岸)以海岸界点作为调查中间线起始点。
  
  5.2.1.2河口海岸
  
  陆域行政区域界线以河流为界时,以河流主航道中心线(无主航道则以河流中心线)与河口海岸线彼此最近突出点连线的交点为调查中间线起始点(见附录C)。
  
  5.2.2海岸线修测长度
  
  自调查中间线起始点沿海岸线向两侧各延伸50km~100km。
  
  5.2.3陆域调查范围
  
  自调查中间线起始点垂直于调查中间线向两侧各延伸10km,由海岸线向陆域延伸1km。
  
  5.2.4海域调查范围
  
  自调查中间线起始点垂直于调查中间线向两侧各延伸10km。向海延伸长度:渤海自零米等深线向海延伸12nmile;琼州海峡自海岸线向海延伸12nmile,窄于24nmile处自海岸线向海延伸至琼州海峡中间线;其他海域自海岸线至领海外部界限(不含领海基线尚未确定的海域)。
  
  5.3 调查中间线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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