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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设有单独的更衣室,视需要设立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 (十)车间内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构造易于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 生产用原料、辅料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生产用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规定要求,避免来自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中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作为生产原料的动物,应当来自于非疫区,并经检疫合格; (三)生产用原料、辅料有检验、检疫合格证,经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四)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五)加工用水(冰)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必要的标准,对水质的公共卫生防疫卫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自备水源应当具备有效的卫生保障设施。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 (二)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三)班前班后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专人负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四)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品分别存放在不会受到污染的区域; (五)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成品内包装、成品外包装、成品检验和成品贮存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六)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产品和废弃物,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其容器和运输工具及时消毒; (七)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储存、运输过程应当受到良好的卫生控制。 (一)用于包装食品的物料符合卫生标准并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 (二)包装物料间干燥通风,内、外包装物料分别存放,不得有污染; (三)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四)冷包间和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等仓库的温度、湿度符合产品工艺要求,并配备温度显示装置,必要时配备湿度计;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要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库内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距离,库内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的食品。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 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企业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内设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二)企业内设检验机构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检验要有检测记录; (三)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并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卫生质量体系能够有效运行,达到如下要求: (一)制定并有效执行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程序,做好记录; (二)建立并执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并做好记录,确保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触表面、有毒有害物质、虫害防治等处于受控状态; (三)对影响食品卫生的关键工序,要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的监控,同时必须有监控记录; (四)制定并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和可追溯性等内容; (五)制定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六)制定并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七)制定并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