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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号
【颁布时间】 2002-04-19
【实施时间】 2002-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接上页]

  (八)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每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并做好记录;
  
  (九)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当制定并执行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等管理规定。所有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卫生质量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十七条 对于必须使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产品,在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可以按传统工艺生产加工。
  
  第十八条 本要求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要求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11月14日公布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国检监[1994]79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

  
  序号产品类别
  
  1 罐头类
  
  2 水产品类(活品、冰鲜、晾晒、腌制品除外)
  
  3 肉及肉制品
  
  4 速冻蔬菜
  
  5 果蔬汁
  
  6 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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