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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对违章违纪和影响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予以经济处罚及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4.对工作质量优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或建议嘉奖。 5.上级客运职能部门可调用下级客运监察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监察。 6.各单位要为客运职能部门和客运监察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设备。 第十一条 客运监察对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进行检查时,要填发《客运服务质量监督监察记录》(见附件3)。对存在本办法“服务质量严重问题”及以上问题的还要填发《客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决定书》(见附件4)。 第四章 服务质量问题分类与定性 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问题分类: 1.服务质量不良反映; 2.服务质量一般问题; 3.服务质量严重问题; 4.服务质量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服务质量问题性质: 1.服务质量不良反映(以下简称不良反映): 未构成服务质量一般问题的不良反映。 2.服务质量一般问题(以下简称一般问题): (1)旅客、货主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站、车设备、设施、备品未达到规定标准,影响服务质量或旅客、货主提出批评意见的; (3)站、车各项工作标准、基础管理未达到规定要求影响服务质量的; (4)未按国家或铁道部有关规定对运价、杂费、商品实行明码标价的; (5)站、车存在安全隐患,但尚未发生旅客、货主伤害和责任事故的; (6)站、车治安秩序差,但尚未发生旅客、货主伤害事故的; (7)站、车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差,但尚未发生旅客伤害事故的; (8)站、车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与旅客、货主发生争执造成不良影响的; (9)责任造成旅客10人以下漏乘、误乘、误降、坐过站的; (10)责任造成旅客列车晚点的; (11)责任造成旅客、货主财产损坏、丢失、被盗价值在500元以下的。 3.服务质量严重问题(以下简称严重问题): (1)旅客、货主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较坏不良影响的; (2)责任造成旅客、货主轻伤的; (3)站、车设备、设施、备品故障、缺损,严重影响服务质量,旅客、货主反映强烈或给旅客、货主造成人身伤害或带来经济损失的; (4)利用职权运输无票人员、货物,勒卡、索要旅客、货主钱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 (5)责任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6)站、车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刁难、打骂旅客、货主造成较大影响的; (7)责任造成旅客10人及以上漏乘、误乘、误降、坐过站的; (8)责任造成旅客、货主财产损坏、丢失、被盗价值在500元及以上不足1000元的; (9)违反国家和铁路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乱收费、乱加价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4.服务质量重大问题(以下简称重大问题): (1)旅客、货主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责任造成旅客、货主重伤及以上伤害的; (3)利用职权运输无票人员、货物,勒卡、索要旅客、货主钱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上的; (4)责任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5)站、车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殴打旅客、货主造成严重影响或轻伤及以上伤害的; (6)责任造成旅客、货主财产损坏、丢失、被盗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 (7)违反国家和铁路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乱收费、乱加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对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罚,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十五条 处罚种类为: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 1.通报批评。对发生服务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2.罚款。发生“服务质量严重问题”之一的,能够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发生款额的1-2倍罚款,责任单位处以2-4倍罚款;不能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责任单位处以4000-10000元罚款。发生“服务质量重大问题”之一的,能够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发生款额的1-2倍罚款,责任单位处以2-4倍罚款;不能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8000-20000元罚款。两名以上责任者可累计处罚。 3.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发生“服务质量严重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可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发生“服务质量重大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可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对发生服务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