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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对发生“服务质量严重问题”、“服务质量重大问题”,涉及无票运输人员、货物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按《铁道部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铁财〔1999〕76号)的规定执行。 5.对发生“服务质量严重问题”、“服务质量重大问题”,涉及乱收费、乱加价、敲诈勒索、以票谋私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按铁道部《违反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行政处分规定》(铁监〔1998〕1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发生“服务质量严重问题”及以上问题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七条 对隐瞒事实、出具伪证、包庇纵容、阻挠妨碍客运监察执行公务或对举报、执行公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 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监察与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各级客运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客运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和问题查处档案,对客运服务质量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通报。 第二十条 根据第十一条填发的《客运服务质量监督监察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自存。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和客运监察均要在《客运服务质量监督监察记录》上签字或加盖名章。客运监察的名章为《铁道部客运监察》、《××局客运监察》(见附件5)。被检查的单位在15日内按要求逐级上报查处结果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第十一条填发的《客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交责任单位,一份自存,一份交同级财务部门,一份交责任单位上级(路局、分局)客运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责任者所在单位)要在15日内按本办法要求逐级上报查处结果和整改措施至实施检查部门,并将罚款按照“处罚决定书”要求汇交财务部门运营财务帐户,财务部门收到罚款后列“营业外收入”。对逾期不交时,财务部门可按照《客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决定书》所列款项直接划扣,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检查进入本局、本分局管辖内外单位担当的旅客列车时,发现构成“服务质量严重问题”及以上问题时,应编制《客运服务质量监督监察记录》,注明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责任单位及其所属的上级客运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实施检查的客运职能部门。实施检查的客运职能部门认为责任单位的处理结果不符合本办法的处理标准时,可向铁道部客运职能部门报告,要求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查处的单位或个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客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决定书》15日内,向上级客运职能部门提出复查申请,上级客运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二十三条 逐级批转查处:各级客运职能部门对旅客、货主投诉,上级领导批示(含口头指示),新闻媒体刊载和播发及其它部门、方式转来反映的服务质量问题,应填发《客运服务质量问题查处通知单》(见附件6),将《客运服务质量问题查处通知单》和反映的服务质量问题一并逐级批转至问题发生单位,责成其进行调查处理。接到《客运服务质量问题查处通知单》和反映的服务质量问题的单位,应按上级要求以书面形式逐级报送查处结果。各级客运职能部门对查实的问题,依据本办法予以定性处理。必要时上级客运职能部门可直接对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查处,并有权对下级单位、部门查处结果提出质疑和纠正。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报送查处结果按下述程序办理:客运分公司(客运事业部)、站、段向客运公司、分局客运职能部门报送,应由客运分公司(客运事业部)、站、段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向铁路局客运职能部门报送,应由分局、客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向铁道部客运职能部门报送,应由铁路局客运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对铁道部、铁道部运输局领导批示要求报查处结果的,由铁路局领导签字并加盖铁路局公章。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因故不能按上级要求时限报送查处结果时,应向上级客运职能部门提出延期查处客运服务质量问题报告,逾期不报的,上级客运职能部门可直接定性处理,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自行查处的“服务质量严重问题”及以上问题,要及时将查处结果报上级客运职能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