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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移民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的处理工作,防止三峡工程蓄水后的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库区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现批准《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该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T 85-2002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 该规范为试行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85-2002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 前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保证三峡水库蓄水后的水质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和三峡枢纽工程运行安全,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三峡工程坝前135m接二十年一遇洪水回水线(又称二期移民迁移线)以下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清理以及废物的处理处置的调查、规划、设计、实施、监测、验收等各阶段。 本规范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原移民开发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原移民开发局组织编制;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琪 孟伟 董路 周炳炎;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1总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保证三峡水库蓄水后的水质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和三峡枢纽工程运行安全,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以及废物处理处置的调查、规划、设计、实施、监测、验收等各阶段。 1.3 本规范涉及的清理范围为三峡工程坝前135m接二十年一遇洪水回水线(又称二期移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与本规范同效。 GB42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6.1~2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8172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T15555.1~10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与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HJ/T 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CJ/T 3039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 NY/T304有机肥料有机物总量的测定 CJ/T96城市垃圾有机物的测定:灼烧法 HJ/T6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文件(87)环放字第239号) 《核技术应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手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7月) 当上述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 在本规范中,采用下列术语的定义。 3.1固体废物 在三峡库区内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并堆存而未处理处置的污染环境的各种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以及被这些废弃物质污染的土壤。 3.2清理 为保证三峡水库水质而进行的库底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包括库底固体废物的收集、清除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3.3处理处置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经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3.4废放射源 由于超过使用期或其他原因而废弃的具有相当活度的放射源。 4清理的固体废物种类和条件 4.1 三峡工程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中,必须对堆存在库底的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源以及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被污染的土壤等进行收集,清除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