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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医疗卫生机构的位置、规模; (7)医疗废物估算数量及堆放位置; (8)废物清理的总清单。 (9)废放射源数量,源的核素名称,源的初始活度(Bq),现有废源的活度,堆放位置等,具体内容参照《核技术应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手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7月)有关放射源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检查内容进行实施。 6.3 在编制设计方案前,需对调查结果进行核实。在核实中如果发现库底清理调查有遗漏的固体废物或者固体废物数量、性质有差异,应对调查结果进行调整。 6.4 根据经核实的调查结果编制库底固体废物清理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 固体废物清理实物量; (2) 固体废物的挖掘、收集、包装、装卸、运输、处理处置技术方案,以及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3) 固体废物清理的组织形式和人员安排; (4) 固体废物清理过程中样品分析方案和环境监测的安排; (5) 固体废物清理的后勤保障和技术支持; (6) 清理过程中环境及安全的风险事故应急措施; (7) 投资估算。 6.5 大堆固体废物的清理应该进行方案比选,并进行专项设计。 6.6 库底固体废物清理设计方案经过审批后作为清理工作的验收依据。 7实施 7.1 在固体废物收集、清除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必须注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操作人员的防护。 7.2 固体废物运输过程中严禁遗洒。 7.3 危险废物应该使用专用容器装运。容器材料应保证与所盛装的危险废物具有良好的相容性和稳定性,并不得有严重锈蚀、损坏和泄露。 危险废物不得混装。危险废物装运车辆和容器应该标有与所装运危险废物性质相符的符号或名称。 7.4 施工单位在清理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质量保证书。 7.5 施工单位在清理施工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编制施工质量报告。施工质量报告分为单项报告和总报告。施工质量单项报告在下列情况下编制: (1)每一个生活垃圾堆放点清理完成; (2)每一个工厂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清理完成; (3) 除上述废物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清理完成; 在承担的工作范围内的所有固体废物清理完成后,编制施工质量总报告。 7.6 施工质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清理的废物种类和数量; (2)清理的废物特性检测分析记录; (3)清理方法与清理流程; (4)清理设施与设备,包括名称、数量、处理能力、实际处理数量等; (5)清理作业记录; (6)清理后原址的环境质量检测结果;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7.7 施工质量报告作为施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8验收 8.1 在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完成后,应进行自验、初验和终验。 8.2 自验应对清理对象全部进行检查。 8.3 初验应进行抽查,其抽查比例为终检的2倍。 8.4 终验验收时应对固体废物堆放地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垃圾堆放点按照10:1的比例抽查;重点检查1万吨以上的垃圾堆存点; (2)粪池、牲畜栏等按1000 : 1实地随机抽查, (4)化粪池、沼气池、公共厕所等按100 : 1实地随机抽查, (5)屠宰场等按10 : 1实地随机抽查; (6)危险废物堆放点全部进行检查; (5)对清理的工厂、商店以及重点进行检查; (6)对清理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20:1的比例抽查;各县被抽查的县级医院不得小于1个; (7)对废放射源全部进行检查; (8)如果在一个县内按照上述比例确定的抽查对象小于1,则抽查对象为1。 8.5 经过清理的固体废物堆放点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1)垃圾堆放点经清理后,应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2)工厂、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地的土壤经检验后应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3)不应发现残留有医疗废物、废药品、废试剂等存在; (4)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残余量不应大于应清理量的万分之一; (5)其他废物残留量不应大于应清理量的千分之一; (6)不得残留废放射源。 8.6 抽查中如果发现有不合格点,库底清理实施单位应对不合格点限期清理,并将抽查比例增加一倍进行再抽查。再抽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新的不合格点,库底清理实施单位需对全部固体废物点进行清查,并对所有不合格点进行重新清理。全部重新清理后,再次进行验收。 9测试方法 9.1 固体废物(包括被污染土壤)的采样按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和《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 3039)进行。 9.2 生活垃圾中废塑料的含量为湿基比例。测定按照《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 3039)中垃圾组分分检要求进行。 9.3 生活垃圾有机物含量的测定按照《有机肥料有机物总量的测定》(NY/T304)或《城市垃圾有机物的测定�灼烧法》(CJ/T96)进行。 9.4 固体废物(包括被污染土壤)浸出液的制取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2)进行。 9.5 固体废物浸出液有害成分浓度的测定方法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 ̄10)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规定的测定方法进行。 9.6废放射源、放射性废物测试应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