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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于部分位于清理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堆(场),按上述原则全部进行清理。 4.2市政污水、粪便收集和处理设施中积存的污泥(包括公共厕所、粪池、化粪池、沼气池、废弃的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中积存的污泥等废物)、牲畜栏和设施内积存的禽畜粪便以及类似的废物必须予以清理; 4.3 1998年以后(包括1998年)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予以清理。 其它应予以清理的堆存生活垃圾需要符合下述鉴别指标之一: (1)废塑料重量含量大于等于0.5%; (2)有机物重量含量大于等于10%; (3)浸出液COD浓度大于等于60mg/L。 4.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固体废物应予以清理: (1)其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等于或大于表1中各项指标之一的工业固体废物; (2)工厂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中积存的污泥,其中包括工厂污水管道、沟渠以及处理单元等设施中积存的各种污泥等废物; (3)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铁合金以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生产、销售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废物。 4.5 下列医院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应予以清理: (1)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商店、化验(实验)室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废药品、废试剂及其包装物; (2)电镀污泥、废酸、废碱、废矿物油等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各种废物及其包装物; (3)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检测被确认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其包装物; (4)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铁合金以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生产企业废弃的生产设备、工具、原材料和产品容器以及废弃的原材料和药剂。 4.6 废放射源及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水和固体废物应予以清理。 4.7 工业危险废物以及磷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中的土壤,如果其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等于或大于表1中各项指标之一,应予以清理。 4.8 没有搀杂上述废物的煤矸石、粉煤灰、锅炉煤渣以及其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小于表1中各项指标的各种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经无害化处理的建筑废物不需清理。 表1三峡水库库底工业固体废物与污染土壤清理鉴别标准 项 目 浸出液浓度(mg/L) 化学需氧量(COD) 60 氨氮15 总磷(以P计) 0.5 石油类 10 挥发酚0.5 总氰化合物0.5 氟化物10 有机磷农药(以P计)不得检出 总汞0.05 烷基汞不得检出 总镉0.1 总铬1.5 六价铬0.5 总砷0.5 总铅1 总镍1 总锰2 5清理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要求 5.1 第4节所列需要清理的固体废物均应在移民迁建高程线以上或最终淹没区以外地区进行安全处理处置。 5.2 所有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场地的选择必须满足相应选址的环境保护要求。 5.34.2、4.3、4.7条所列废物的处理处置必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5.44.2、4.3、4.7条所列废物如果满足或经过处理后满足《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可以用作农用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施用于库底之外的农田。 以施用于农田为目的的垃圾、污泥筛分(分选)可以在垃圾、污泥原堆放地进行,将施用于农田部分除去后的垃圾剩余部分应与生活垃圾一起进行处理处置。 5.54.4条所列废物的处理处置必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5.6 危险废物(医院废物除外)的处理处置必需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或《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5.7 医院废物必须进行焚烧处理。医院废物的焚烧处理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5.8 废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必须满足《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6设计方案 6.1 在进行库底固体废物清理之前需要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库底固体废物调查报告和清理设计方案。 6.2 淹没区固体废物调查报告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 生活垃圾堆放点位置、高程、占地面积、垃圾组分、估算数量; (2) 公共厕所、粪池、化粪池、沼气池、牲畜栏及屠宰场(点)位置、占地面积; (3)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成分与浸出分析结果以及堆存量; (4)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铁合金以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工业、商业企业所在地地下和周围土壤抽样浸出分析结果以及被污染土壤估算数量; (5)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铁合金以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工业、商业企业中的生产车间和仓库拆除、清理产生的建筑废物的估算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