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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宣布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有利于863计划课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有利于对创新性课题的支持;有利于企业参与863计划;有利于与其他科技计划的衔接;有利于对863计划课题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三条 制定本规范的原则:强调公正性,明确评审过程中各方的责权与义务;保持科学性,在评审指标上有利于创新和企业的参与;突出规范性,在评审程序上实现各领域的统一;力求高效性,在保证规范的前提下,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863计划主题项目中择优委托课题的评审。评审按照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的程序,对前沿探索研究类(A类)和面向应用研究类(B类)课题分类进行。各主题中的招标课题按科技课题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主题专家组负责课题申请的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能通过形式审查: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申请内容明显不符合863计划课题指南; 3.申请者不具备申请指南规定的申请资格; 4.面向应用研究类课题申请没有企业或应用单位参加; 5.申请者或课题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课题数,连同在研的863计划课题数超过两项; 6.申请者过去三年内承担863计划课题时,有违反863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的现象或业绩不佳。 第六条 形式审查工作应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后一周内完成。主题专家组负责填写《863计划申请课题形式审查意见表》,由主题专家组组长负责审核同意,并总结主题的课题受理情况,填写《863计划申请课题受理综合情况表》,报领域办和联办备案。 第三章 初审 第七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申请由同行专家进行初审。课题申请的初审主要从技术层面评审课题的创新性、先进性和重要性。 第八条 主题专家组将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申请按所属的专题或主要学科方向进行分组;内容相近的课题申请,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初审。为保证初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每组课题申请须请不少于5名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初审专家应是在同行中学术造诣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课题技术领域的国内外情况、有评价分析能力、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并从事实际研究工作的专家。 第十条 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成员不作为初审专家。初审专家由领域办公室负责从863计划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每组抽取拟请专家数量的1.5倍左右作为备选初审专家,并进一步结合申请指南的研究内容和方向调整确定。调整原则如下: 1.专业对口,并考虑知识覆盖面和不同学术观点; 2.学科交叉研究课题的初审专家,应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3.对于面向应用研究类课题,应考虑聘请不少于2位来自应用部门或企业方面的专家参加初审; 4.本规范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应回避的专家不作为初审专家; 5.以往参加评审工作的信誉档案记录。 第十一条 初审专家对其评审的每一个课题申请,填写《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初审意见表》(根据课题分类使用A或B类表)。所提意见应明确、具体,每个课题可作为复审依据的有效同行初审意见表应不少于5份。 第十二条 初审一般采用同行专家集中独立评审的方式进行。每个初审专家组确定一名召集人。 第十三条 由各初审专家召集人共同负责综合、归纳每个课题申请初审的实质性意见,填写《863计划课题初审综合意见表》,并统计、综合初审结果,进行排序,填写《863计划课题初审综合排序表》,并按40%左右的比例提出通过初审的课题清单,以及同行初审意见分歧大的非共识课题清单,提交主题专家组。 第十四条 前沿探索研究类课题的初审也可以采用通信评审的方式。由主题专家组执行秘书负责将课题申请书寄给评审专家,并负责接收返回的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主题专家组负责对通信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填写《863计划课题初审综合意见表》,并统计、综合初审结果,与面向应用研究类课题一起排序,并将同行初审意见分歧大的课题列出,作为非共识课题。 |